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石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严厉打击非法采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任何形式的非法采石行为或盗采行为。
二、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非法采石的单位、个人或其它组织,不得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或租赁的土地及其他土地上擅自进行采石,必须立即停止非法采石行为,并拆除采矿设施,做到建筑物(设备)拆除、人员遣散、恢复土地原貌。
三、对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拒不停止非法采石行为的以及非法采石破坏林地、耕地等生态环境的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依法没收采石违法所得,依法查封、扣押、没收其专门用于采石的工具、设备等财物,并处罚款;非法采石造成矿产和土地资源破坏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查实国家公职人员或村(居)干部参与非法采石活动的,由区纪委监察委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五、对拒绝、阻碍执法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六、各镇人民政府和公安、工商、国土、林业、安监、环保、供电等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责,加大工作力度,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打击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七、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举报和监督,举报电话:美兰区国土资源执法大队:65318357。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