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无
成文日期:2013-12-02 16:12:00
发布日期:2013-12-02 16:12:00
时 效 性:废止、失效

(废止)美兰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暂行)(海美府办[2013]76号)

更新时间:2013-12-02   来源:美兰区法制办  作者:美兰区法制办

美兰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卫生管理的通知》(琼卫疾控〔2008〕65号)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府办〔2008〕284号)精神,为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在农村家庭或农村非食品经营场所举办的一次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并主要由乡村厨师或举办者自行承担加工烹饪的各类聚餐活动。

第三条  建立区、镇、村三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各镇政府和街道办明确一名领导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具体食品安全工作;各村委会确定一名食品安全协管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

第四条  各镇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工作,制定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

第五条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申报备案管理,就餐人数5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宴席由举办者或承办厨师提前48小时向村、居委会申报备案,由村、居委会食品安全委员会向镇政府申报备案。申报内容包括举办人、承办厨师基本情况,就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人员来源、场地卫生条件、菜品清单、承办厨师健康状况等。

第六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接到申报后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必要时应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条  对已申报的农村集体聚餐宴席实行分类管理。就餐人数5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由所在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根据相关要求进行现场指导,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就餐人数3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由所在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根据相关要求进行现场指导,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就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要求,指派区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大队食品安全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指导,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

第八条  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申报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集体聚餐;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人员的家庭,禁止举办或承办家庭宴席。对农村家庭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严格按照《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做好调查、报告、处理和控制工作。

第九条  宴席举办人应对聚餐人员进行登记,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聚餐加工和聚餐场所,选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的厨师举办宴席。承办厨师对举办人应提出卫生菜谱和食品安全指导意见。

第十条  宴席厨房应设于固定用房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用于加工的场所应预先进行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孳生条件;因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四周设围护;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一条  加强餐具保洁工作,应设有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洁设施等,设施应定期清洗,保持洁净。餐、饮具使用前必须经流动水冲洗洗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用产品卫生要求和标准。提倡使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第十二条  承办厨师必须每年到有资质的疾病控制中心进行健康检查,并颁发健康合格证,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期间,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工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对厨师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十三条  承办厨师应对举办人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并确保食品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分类清洗后应使用流动水进行冲洗;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加工后的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正确存放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的食品。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原则上坚持现做现吃热菜为主,杜绝食用隔夜和存放时间较长的熟制品,不得食用生或半生海水产品,不提倡凉菜食品。

第十五条  区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大队和区疾控预防控制中心要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执行食物中毒报告制度,并做好食物中毒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一旦发生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事件,举办者应及时将病人送往医疗机构就诊,应当在30分钟以内以口头或短信方式、2小时以内以书面形式向当地镇政府、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辖区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执行,由美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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