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责任追究制内容
责任追究制是指本中心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制度,给行为对象或国家、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无特殊原因,超过规定时限,扯皮推诿、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到群众投诉和上级批评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2、责任追究范围
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责任追究:
(1)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
(2)违反中心相关制度,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刁难服务对象的;
(3)在无不可抗拒因素的情况下,未能按承诺时限内办理有关业务工作的;
(4)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吃拿卡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损害群众利益的;
(5)其他违纪违规的。
3、责任追究办法
对违反上述责任追究范围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送司法机关处理;因工作过错、过失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相应的赔偿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①工作人员未请假擅自离开本工作岗位的;
②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
③承办人故意不告知办事者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
④办事者来办事,手续齐全、又符合规定,应及时办理而不办理的;
⑤对应告知办结时限而故意未告知清楚的;
⑥工作中出现一般性差错的;
⑦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办文办事任务,但能在第一次催办期限内完成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调离窗口工作岗位 :
①无故旷工、不遵守上下班和请销假制度致使正在办理的事项被耽误的;
②业务水平低,办事能力差,不能胜任窗口业务的;
③ 办文办事质量低,差错较多或出现严重差错,造成损失和较大影响的;
④不执行有关制度,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⑤办事推诿,冷落、刁难服务对象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①私自收取、截留、滞留公文或申办资料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②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机密,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③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差,多次受到投诉的;
④私自进行有偿咨询或服务,违规收取其他费用的;
⑤不文明行政,态度特别恶劣、侮辱、打骂服务对象的;
⑥搞部门、小团体及个人利益,不令行禁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⑦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以及“吃拿卡要”等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