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819529-5/2022-01034 分类: 土地征收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美兰区灵山镇 发文日期: 2021年05月08日
名  称: 关于临空经济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六期)补征地拟征收集体土地公告
文  号: 海美府〔2021〕42 号 主 题 词:


关于临空经济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六期)补征地拟征收集体土地公告

海美府〔2021〕42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 1 1日实施)、《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海南省农村土地征收试点办法》相关规定,现就拟征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项目:临空经济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六期)补征地

  二、拟征地的面积及位置:项目需征收土地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范围内,集体土地 113.46 平方米(约合 0.17亩,含村庄建设用地 0.03 亩),属于灵山镇农民集体,锦丰村委会仁定、官厅村民小组集体所有。(详见项目权属确认图)

  三、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1.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补偿费标准:根据省政府琼府〔202045 号文及原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市政府批准的海土资征字〔20141141 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琼府〔201436 号)执行。

  3.安置方式:一般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安置。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 号)执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五、公告期限征地范围内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持不动产产权资料到灵山镇人民政府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

  六、征地实施单位:美兰区人民政府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发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

  1.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

  2.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3.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4.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5.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6.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7.违反上述规定的,征地拆迁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相关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有异议的,可

  在拟征地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向美兰区人民政府申请听证,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联 人:王

   联系电话:65239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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