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校外培训将从重处理

更新时间:2023-10-27 11:04:00   来源:南海网  作者:

教育部颁布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自10月15日起正式实施生效,《办法》进一步明确违规校外培训“罚什么”“谁来罚”“怎么罚”等问题,并明确,凡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校外培训,一经查出将从重处罚。

《办法》明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招收学员;责令停止举办;吊销许可证件;限制从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相关处罚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办法》第十八条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第十三条),明确了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情形,列举了“转线上”“转地下”“换马甲”等三种隐形变异行为及兜底条款,规定了警告直至10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

同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双减”改革实施两年以来,校外培训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隐形变异开展校外培训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该《办法》有利于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执法权限、执法依据等,提升校外培训执法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让违法者付出代价,让合规者受到保护,保障“双减”改革不断取得实效。

目前,海口市已将“不能聘用学校在职教师参与校外培训”纳入各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告知过程。在教师管理方面,海口市教育局、各学校也将“在职教师不能参与校外培训”要求融于师德师风建设,明确红线,规范管理。

海口市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存在问题的教师及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以进一步巩固“双减”成果,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秩序,维护广大学生和家长的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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