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819529-5/2022-01036 分类: 农业农村政策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美兰区灵山镇 发文日期: 2021年11月03日
名  称: 关于印发美兰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印发美兰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加快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进度,推进我区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农机安全生产、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根据《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机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农字[2020]398 号)精神,着力做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满足“三农”工作对机械化生产的需求为目标,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原则,加大对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推广应用,着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

  从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中安排资金,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对农民报废老旧农机给予适当补助(更新部分为农机购置补贴部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在我区内实施。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资金来源和使用原则

  (一)资金来源。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从从农机购置补贴中安排资金,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

  (二)使用原则。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农机报废更新和开展新产品试点补贴等方面;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省自选品目机具以及对部分先进适用和绿色生态机具实行累加补贴,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省级资金可以按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资金的用途作为补充使用。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海南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农琼字[2020]398 号)执行。

  四、补贴种类和报废条件

  补贴报废农机种类为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危及人身安全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等。报废补贴的农机具应当主要部件齐全,来源合法清楚,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做出书面承诺(附件 5)。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要提供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能核定机具身份的信息。

  根据《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GB/T16877-2008)和《联合收割机禁用和报废技术条件》(NY/T1875-2010)规定,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 10 年,大中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 15 年,履带拖拉机报废年限为 12 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 12 年、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 10 年。对未达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无维修和继续使用价值的农机,允许申请报废补贴。机主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报废补贴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实施报废补贴。在省外购买的拖拉机、收获机等二手农机,且在海南本地使用 2 年以上,来源合法,允许申请报废补贴,补贴额为省内同类机具报废补贴额的 80%。

 五、补贴标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补贴与更新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按报废农机的机型和种类确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报废补贴额,其它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同类型农机购置补贴额的 30%测算,补贴标准参见海口市农机具报废补贴额一览表(附件 1)。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六、回收企业

  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以省确定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也可以选择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农机合作服务组织。回收拆解企业开展业务时应遵守并满足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 ,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2900)要求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回收拆解企业,可委托农机维修点、农机合作服务组织或其他企业作为回收点开展代收报废农机业务,回收点应具备农机回收业务资质。报废农机回收企业及回收点,由海口市农业农村局选定审核汇总后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并分批次向社会公布。回收拆解企业和回收点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报废补贴农机产品的机型、类别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

  七、操作程序

  (一)报废旧机。申请报废农机的机主凭身份证明及机具的相关资料,将拟报废机具交售给回收拆解企业或回收点。报废农机残值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合理确定。回收拆解企业或回收点核对机主信息和报废农机信息,现场采集报废农机与机主的人机合影照片,向机主出具经签字盖章的《海南省报废农机回收确认表》(见附件 2)。

  (二)解体销毁。回收拆解企业应及时对直接或从回收企业收购的农机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填写《海南省报废农机销毁记录表》(见附 3),采集报废农机拆解前后对比照片,建立包括报废农机铭牌或其他能体现农机身份原始资料的拆解档案,保存期不少于 3 年。区农业农村局应依法对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监督。

  (三)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凭《报废农机回收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海口市农机安全监理所依法办理农业机械牌证注销手续。海口市农机安全监理所核对机主身份和报废信息后,收回报废农机牌证,并在《报废农机回收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牌证丢失、无牌证或未纳入牌照管理的农机,核查登记、备案信息后在《海南省报废农机回收确认表》上签注“已核查档案信息”字样。

  (四)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的《海南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海南省报废农机销毁记录表》、《海南省农业机械报废补贴申请表》(附件 4)、《海南省农机报废补贴申请承诺书》(附件 5)和身份证明,向区农业农村局申请补贴。区农业农村局依照程序予以办理,定期向区财政局提交审核通过的补贴款结算材料,区财政局依据材料及时补贴资金兑付,报废补贴资金发放至机主社保卡(公司或者合作社发放至对公账户)。区农业农村局应按照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年度报废补贴农机数量。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要切实加强对农机报废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区农业农村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完善操作办法,及时办理报废更新补贴手续,按时限向区财政局提交相关资料;区财政局可根据财力情况 ,适当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及时兑现补贴资金;区商务局要参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加强对回收拆解企业进行监督指导。

 (二)推行信息公开。加强政策宣传,扩大农机报废补贴公众知晓度,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对享受报废补贴的信息公示 5 个工作日,实施方案、补贴额、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及时将回收企业、回收点的位置、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以方便机主报废旧机。

 (三)强化服务便民。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鼓励采取“一站式”服务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做好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信息平台的衔接,加快实现回收拆解等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补贴申请资料校核效率。鼓励回收点上门回收、办理业务。

 (四)规范回收拆解。回收企业及回收点要严格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对回收的农机及时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拆解档案应包括铭牌和其它能体现农机身份的原始资料,保存期不少于 3 年。区农业农村局应对回收点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监督,督促回收点留存好拆前、拆中、拆后照片等资料。

 (五)严格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监管。对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要制定风险防控施,严格加强监管,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发现回收企业及回收点存在违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要参照农机购置补贴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严格防范省外废旧农机具到省内违规参加报废补贴。

  附件:1.海口市农机具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2.海南省报废农机具回收确认表

     3.海南省报废农机销毁记录表

     4.海南省农机具报废补贴申请表

     5.海南省农机报废补贴申请承诺书

     6.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情况统计表

     7.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机具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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