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12-27 09:55:32   来源: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作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业务经办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就业补助资金业务管理,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经办业务工作规范化,根据《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 社规〔202114 ) 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线下经办就业补助资金业务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适用本规程。单位或个人在线上申领就业补助资金业务操作南另行制定。

就业补助资金经办业务包含就业登记和就业援助对定、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一次纳就业奖励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外出务工奖补、公益性招聘会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和审核支付等。

   第二章 申请材料

   第一节 就业记和就业援助对象认定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各项补贴补助资金,不需要提供《就业登记表》及其他就业证明材料, 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 构按规在海南省公共就业服务管理系统直接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或个人办理就业登记。

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个人申请各项  补贴补资金,不需要提供《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由公共和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在海南省公共就业服务管理系统直接用人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个人为就业援助对象(就业困难人员)。

与就业补助资金业务经办有关的信息不能通过共享获得的, 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二节 职业培训补贴

第五条低收入家庭 (脱贫监测户、相对稳定脱贫户、边缘易户,城乡低保家庭、城乡零就业家庭) 劳动力、毕业学年和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城乡未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随军家属(经军队师旅级以上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并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退役军人和灵活就业人员 (以下 称八类人员) 自费报名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应在取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之日起 12 个月内,向当地公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提供以下材料:

()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个人自费)( 附

1 );

() 随军家属提供配偶服兵役证件复印件,退役军人提供退役证件复印件;八类人员不再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脱贫人口信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等) 或毕业证书(学籍证明) 复 印件, 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通过海南省公共就业服务管理 系统共享数据比对、与相关单位业务协同等方式查询核验(下同)

() 培训机构开具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原件或税发票原件。

第六条培训机构垫资组织八类人员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或业培训,应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开班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一) 职业培训开班申请审核表 ( 附件 2);

(二) 培训计划和大纲

() 培训课程表;

() 授课老师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 海南省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学员花名册( 附件3)。

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班。培训机构补贴对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之日起 12个月内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提以下材料:

( 一) 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附件 4);

(二) 职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 附件 5);

() 考勤记录;

() 培训机构开具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税务发票。

第七条企业或企业依托培训机构组织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应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以下开班申请材料:

(一)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开班申请审核表( 附件 6);

(二) 培训计划和大纲

() 培训课程表;

() 授课老师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 企业职工技能培训人员花名册 (附件 7)

(  ) 劳动合同(劳务协议) 复印件。

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班。企业在职工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之日起 12个月内,提供上述开班材料及以下材料向当地公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组织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 (附件 8);

(二)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 附件 9);

() 考勤记录。

() 企业或培训机构开具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务发票。

第八条企业组织职工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应向当地公共就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以下开班申请材料:

(一) 招收学徒备案材料(含培训计划、课程表、授课教信息、学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 附件 10);

() 校企合作协议。

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班。企业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提供以下材料

()《海南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验收申请表》;

(二) 企业培训监管情况表

() 企业或培训机构开具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务发票。

第三节 伙食交通补助和生活费补贴

农村低收入家庭劳动力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期的伙食交通补助、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期间的生活费补贴, 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 代为申请补贴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 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期间参训人员花名册( 附12);

() 培训考勤记录。

第四 职业技能鉴定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补贴

第十条八类人员到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含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社会培训组织机构, 以下简称技 才评价机构) 自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应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之日起 12 个月内,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补贴,提供以下材料:

() 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认定) 补贴申请表 (个人)( 附13);

( ) 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开具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

(三) 税务发票(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时提供)

一条培训机构垫资组织八类人员到技能人才评价机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培训机构在补贴对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之日起12 个月内,向当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提供以下材料:

( ) 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认定) 补贴申请表 (机构) (14);

()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认定)合格人员花名册( 附件 15)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印件;

(三) 税务发票 (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时提供)。

                      第五节 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分为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低收入家庭劳动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女 40 岁以上男 50 岁以上大 龄人员、登记失业连续1 年以上的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完全失地农民、随军家属、省委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 或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招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为其缴纳社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灵活就业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业生。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 12 月内,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初次社会保险补贴,供以下材料:

(一) 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 附件 16);

(二)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附件 17);

() 招用随军家属提供配偶服兵役证件复印件,招用完全地农民提供完全失地证明(公益性岗位安置单位不提供);

() 劳动合同复印件 (公益性岗位安置单位不提供)。

十四条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 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初次社保险补贴,提供以下材料:

(一)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 附件 18)

() 随军家属提供配偶服兵役证件复印件;

() 完全失地农民提供完全失地证明。

第十五条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的后续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不供申请材料。

第六 公益性岗位补贴

六条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 岗位开发。有用工需求的各类用人单位填写《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 附件 19),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益性岗位认定申请,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一般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海南省公益性岗位认定书(样式)》( 附件 20)。

() 公开聘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用人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注明岗位开发单位、 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当地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确定拟招用人员后( 附件 21 ),向社会示,接受社会监督。

() 安排上岗。拟招用人员经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公示无异议后, 用人单位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无法签订劳动 的,可签订用工协议、劳务协议或公益性岗位协议等,约定权利、义务。

() 岗位管理。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由用人单位承担用工管理主体 责任负责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公益性岗位员必须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岗位补期满后,用人单位应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协议)。

() 监督检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公益岗位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费缴纳、薪酬待遇落实等情况的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格的,应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资格。

乡村振兴公专岗安置程序按《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开发就业扶贫公益专岗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琼人 2018503 ) 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应在支付岗位工资之日6 个月内,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初次公益性岗位补贴,提供以下材料

(一)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 附件 22);

(二) 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 附件 23);

() 随军家属提供配偶服兵役证件复印件,完全失地农民供完全失地证明;

() 岗位工资银行支付凭证。

第十八条人单位申请后续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应提供公岗位工资银行支付凭证。

第十九条岗位补贴期满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经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后,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 2 次;再次安置到其他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的按第十六条公益性岗位安置程序(二)(三) 办理

第七节 创业补贴

第二十条离校5 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返乡入乡工、退役军人首次创办商事主体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所创商事主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 1 年以上后,向所商事主体登记住所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创业补贴,提供以下材料:

(一)创业补贴申请表( 附件 24);

() 随军家属提供配偶服兵役证件复印件,退役军人提供退证件复印件;

(三) 完全失地农民提供完全失地证明

                       第八节 就业见习补贴

十一条在我省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用人单位向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就业见习基地,提以下材料:

(一) 海南省就业见习基地设立申请表( 附件 25);

() 见习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 上年度单位财务报表

省注册登记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承诺已获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授权, 以总公司名义申请设立就业 见习基地

第二十二条 就业见习基地按月支付见习人员见习岗位工资, 应在支付见习位工资之日起 6 个月内,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初次就业见习补贴,提供以下材料

(一) 就业见习人员花名册( 附件 26);

() 就业见习协议书复印件;

() 就业见习岗位工资银行支付凭证;

() 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

在产业园区、孵化基地设立的就业见习基地, 由产业园区、孵化地统一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第二十二条就业见习基地申请后续就业见习补贴资金,应提就业见习岗位工资银行支付凭证。

  第九节求职创业补贴

十三条在毕业学年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收家庭中的我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高等院校、中职业学校中的残疾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我省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大学生士兵(含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申请求业补贴,向就读学校提供以下材料:

(一) 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附件 27);

(二) 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低收入家庭毕业生、残业生、退役大学生士兵) 证明材料。

学校审核后,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求职创补贴,提供以下材料:

(一)求职创业补贴基本情况汇总表 (附件 28);

(二) 承诺书

第十节一次性吸纳就业奖励补贴

十四条一次性吸纳就业奖励补贴包括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困难人员奖励补贴、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招用高校毕业生奖励补贴

() 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应在履行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满 6 个月之日起 12 个月内,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服务机构申请一次性奖励补贴,提供以下材料

1.一次性吸纳就业奖励补贴申请表( 附件 29);    2.一次性吸纳就业奖励补贴人员花名册( 附件 30);

3.随军家属提供配偶服兵役证件复印件,完全失地农民提供完全失地证明(已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单位不提供)

4.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复印件(已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单位不提供)。

() 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招用高校毕业生应在履行劳动合同满 6 月之日起 12 个月内,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一次性奖励补贴,提供以下材料:

1.一次性吸纳就业奖励补贴申请表;                

2.一次性吸纳就业奖励补贴人员花名册       

3.劳动合同复印件(已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单位不提供)。

第十一节 职业介绍补贴

十五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经其介绍农村劳动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成功就业,应在履行劳动合同(劳务协议) 1 个月之日起 12 个月内,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介绍补贴,提供以下材料:

() 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附件 31 );

() 职业介绍补贴人员花名册( 附件 32);

() 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 实现就业人员 1 个月的工资凭证或工资签收证明

                 第十二节 外出务工奖补

十六条连续外出务工的农村低收入家庭劳动力申请外出务工奖补和一次性交通补助,向所属村委会提供以下材料:

(一) 外出务工奖补(一次性交通补助) 申请表(连续外)(附件 32);

(二) 工资发放凭证原件(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单或用工单具的工资收入证明等有效佐证材料) 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跨省外出务工提供)。

灵活就业的农村低收入家庭劳动力凭《外出务工奖补(一性交通补助) 申请表(灵活就业)》( 附件 33) 向所属村委会申请 务工奖补和一次性交通补助。

出务工奖补和一次性交通补助申请材料经乡镇政府审核汇总后,送市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复核。

第十三节 公益性招聘会补

第二十七条补助性公益性招聘会经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构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大中专院校向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举办公益性招聘会,应提供公益性招聘会申请报告(含活动方案、承诺书)。

十八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大中专院校应在公益性招聘会结束之日起 12 月内,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公益性招聘会补助,提供以下材料

() 公益性招聘会补助申请表( 附件 34);

() 公益性招聘会公告;

(三) 入场招聘单位签到表及招聘岗位明细表( 附件 35);

() 公益性招聘会总结(含现场图片)。

                 三章 审核和支付

第二十九受理。补贴对象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补贴补助资金申请材料,或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在海口地区省级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申请单位社会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认定)、就业见习补贴(见习基地设立)、一次性奖励补贴等由省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 机构负责受理,其他用人单位申请上述补贴资金由所在市县(区)浦经济开发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受理。

省高等院校申请求职创业补贴由省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受理,中等职业学校申请求职创业补贴由所在市县、洋浦经济发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受理。

三十条审核。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根据审核条件,通息系统、大数据比对、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等方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补贴补助资金信息录南省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办理资金送审后发送支付息至财政信息系统。

第三十公示。 各项补贴补助资金审核发放实行一次公示,不层层公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从海南省公共就业务管理系统导出补贴补助资金汇总信息(包括享受补贴补助单位或人员名单、补贴标准和具体金额等),在当地人民政府或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不备网站示的,可通过公告栏等形式公示。外出务工奖补同时在乡镇和委会公告栏公示,求职创业补贴同时在学校的网站和公公示 ),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支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按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对各项补贴补助资金进行报批后,将补贴补助资金支付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 其中:

培训学员伙食交通补助或生活费补贴,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将伙食交通补助或生活费补贴支付至培训学员社会保障卡行账户。

产业园区、孵化基地就业见习补贴 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相应的创业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程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各项补贴补助


请材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及个人不得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推行“不见面”“零跑动”办事,各项补贴补助资金申领则上都要做到网上全程可办,最大限度便利补贴补助申请对象充分享受政策

十四条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加强海南省公共就业服务管理系应用管理,记录资金审核、支付等业务经办过程,资金安全的监管力度。

十五条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简化补贴补助资金审核和支付程序,遵循“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补贴补助资申请统一由资金使用单位受理、审核、公示和支付,加快补贴金的执行进度。

十六条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补助资金业务经办中形成的纸质和电子材料(文件),应按有关规定对补贴补助申请材料 (包括工作事项及资金支出审批表、就业补助资金支出总及明细表、资金公示件,单位或个人补贴补助资金申请表、贴补助人员花名册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进行分类收集、归档和整理,并妥善保管

十七条本规程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负责解释。

十八条本规程自 2022 1 1 日起实施,原有文件中与本程不一致的, 以本规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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