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收费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3-03-25 17:17:00   来源:本站  作者: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828)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我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收费标准。

  涉及公共服务领域的项目信息收费标准,应举行多方听证会后最终确定。

  第三条 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收取检索费、复制费和邮寄费。

  ()检索费。

  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在本行政机关搜索、查询、编辑、存储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检索费。

  ()复制费。

  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要求,通过复印、光盘等介质提供答复申请的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复制(复印)费。

  经行政机关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自带的电子移动存储介质复制信息的,只收取检索费,不收取复制费。

  ()邮寄费。

  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要求,采取邮政手段传递答复申请的政府信息的,可以收取邮寄费。

  邮寄资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第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领购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

  凡在行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受理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收费,由行政(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实施收费。

  第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收取的检索费、复制费和邮寄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按照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等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九条 行政机关要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等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公众监督。

  第十条 各级价格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对于各种乱收费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有收费办法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做出明确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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