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海美府规〔2024〕2号
成文日期:2024-09-04 17:18:27
发布日期:2024-09-04 17:18:27
时 效 性:有效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美兰区支持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做大做强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09-04   来源: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  作者: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

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口市美兰区支持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做大做强补助资金实施细则》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美兰区支持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做大做强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美兰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市级产业园)做大做强,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社规〔2024〕6号)和《海口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海人社发〔2021〕294号)的规定,参照《支持中国海南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海口分园做大做强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海人社发〔2022〕22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美兰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用于支持美兰区辖区内市级产业园高质量建设运营的专项资金,主要从各级就业补助资金予以安排保障。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美兰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补助资金的受理、审核和使用监督工作。补助资金对市级产业园给予一次性开园资助和按年度给予运营补贴。

第四条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美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区市级产业园的主管部门,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就业中心)负责按程序办理补助资金申请的


第二章开园资助

第六条市级产业园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正式挂牌后,按200万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开园资助。

第七条区人社部门受理开园资助申请,并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级产业园建设运营单位应当自产业园正式获批后一年内向就业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开园资助申请表;

2.开园资助资金申请整体绩效目标自评表;

3.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建设情况报告;

4.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认定文件;

5.开园资助资金使用计划;

6.开园资助资金预期使用效果评估报告;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区人社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告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对于材料不齐全的,须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提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审议通过后纳入资助对象并在区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就业中心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于当年度内将资助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账户。

第三章运营补贴

第八条市级产业园运营达到绩效目标和园区各项条件的,每年按200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期限为期5年。补贴期限内,被撤销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认定的,不再给予补贴。

第九条区人社部门于产业园审批通过后次年受理运营补贴申请,并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级产业园建设运营单位应当自产业园获批正式挂牌后第二年起,每年第一季度向区就业中心提出申请,并且提供如下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补贴申请表;

2.运营补贴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自评表;

3.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建设情况报告;

4.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认定文件;

5.运营补贴资金使用计划;

6.运营补贴资金预期使用效果评估报告;

7.上一年度运营补贴资金(或者开园资助资金)执行情况、绩效评估报告;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区人社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申请单位上一年度补贴资金(或者开园补助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开展审核并出具意见,符合补贴条件的按照程序,提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审议确认拨付本年度补贴资格,符合条件的在区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就业中心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于当年度内将资助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账户。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补助资金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原则,用于市级产业园发展建设(包括筹备阶段),实行专账管理,严禁将与市级产业园建设运营非直接相关的资金编入产业园建设运营专账,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并且按照下列范围使用资金:

(一)用于入驻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房租补贴、培训补贴、引才奖励、运营奖励、品牌发展奖励、创新项目资助;

(二)用于园区招商、宣传、品牌建设与推介,举办园区招商推荐会或组织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加人力资源服务产品博览会、推介会、交易会等;

(三)用于加强园区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园区管理人员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骨干培训等;

(四)用于园区管理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园区管理和服务水平建设等;

(五)用于园区发展建设的公益性和基础性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资金使用单位对资金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对资金使用合规性、使用绩效承担主体责任,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本区市级产业园的主管部门,牵头协调相关行政部门,共同加强对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发放和预算绩效管理等重点环节的监管;区审计局、区财政局按部门职能加强对专项资金的规范支出进行指导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对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由资金审核发放部门依法追回已发放的资金。涉及党员干部相关违纪违法信访举报或问题线索的,按照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补助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在申领开园资助或者运营补贴后的次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的资金执行情况、绩效评估报告及绩效目标自评表书面报区人社部门。区人社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重点应当包括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以及所取得的成效等内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本年度审批运营补贴的重要依据,综合绩效评价较低达不到补贴条件的,取消本年度运营补贴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资金使用单位无故不按时报送补助资金使用绩效评估材料的,不再受理本年度运营补贴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人社部门在受理补助资金申请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与申请方存在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开展工作的,应当主动报告和回避。

第十五条运营企业与美兰区政府签订的相关产业园合作协议中的各类经费、奖励、补贴等均纳入本方案的补贴,不再单独安排资金补贴;合作协议中各类奖励补贴资金高于本方案补贴资金数额的,由区政府统筹安排多余部分资金并协助企业申请上级各类奖补。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0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附件:1.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开园资助申请表

2.开园资助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自评表

3.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补贴申请表

4.运营补贴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自评表





[录入者:美兰区]

主办: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65383955 政府咨询投诉电话:0898-12345
琼公网安备46010802000194号 琼ICP备19002123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1080002

温馨提示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入非政府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