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海美府规〔2023〕2号
成文日期:2023-12-04 09:47:34
发布日期:2023-12-04 09:47:34
时 效 性:有效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口市美兰区已征收补偿未收储入库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12-04   来源: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  作者: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美兰区已征收补偿未收储入库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4日 







海口市美兰区已征收补偿未收储入库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已征收补偿未收储入库土地(以下简称:拟收储土地)的管理,合理利用拟收储土地及其建(构)筑物,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防止侵占、破坏已征收土地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提高拟收储土地管理效率,保障拟收储土地依法完善征收相关手续、业主单位取得用地后,地工作及项目建设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9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34号,以及参照《海南省省级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管理办法》(琼自然资整〔2023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拟收储土地的管护和临时利用。

本办法所称拟收储土地,是指市政府已下达开展征收集体土地任务,我区依法开展征收,依照农民意愿签订征地协议,并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但未具备入库条件而无法纳入储备库管理的土地。

拟收储土地管护,是指对拟收储土地及其建(构)筑物已征收取得到收储入库前的看护管理。

拟收储土地的利用,是指拟收储土地收储入库前,通过出租等方式对拟储土地加以利用,但不影响土地收储入库。

第三条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能

区土地征收服务中心、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拟收储土地整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美兰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美兰分局、区财政局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拟收储土地管护相关工作。

(一)成立美兰区拟收储土地管护领导小组,负责拟收储土地管护,研究决定美兰区拟收储土地管护重大事项,全面协调解决拟收储土地管护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

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区土地征收服务中心的区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土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美兰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美兰分局、区财政局、区土地征收服务中心、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等单位组成。

(二)区土地征收服务中心为美兰区拟收储土地的管护单位。负责建立拟收储土地台账,对拟收储土地进行测量、围挡,出具土地验收移交单等工作。拟收储土地台账实行一年一更新,由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配合,区土地征收服务中心负责统计报工作领导小组。

(三)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梳理拟收储村庄建设用地情况,对拟收储村庄建设用地地上附属物进行拆除清理,并建立村庄建设用地台账加盖公章后移交区土地征收服务中心。

(四)土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其他代管单位为拟收储土地的管护实施单位,负责拟收储土地日常管理、保护、临时利用,制定管控工作实施方案并落实。组织开展拟收储土地管理巡查工作,制定相关巡查制度,巡查发现拟收储土地被擅自占用行为,立即记录取证并劝阻、制止。若劝阻、制止未果,由土地所在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处置。

(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美兰分局负责根据区土地征收服务中心提供的相关材料,对符合临时用地管理规定的出具土地权属示意图、多规合一图、现状图和三区三线图,做好指导拟收储土地的临时利用工作,并负责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美兰分局负责对土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拟收储土地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的擅自占用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七)区财政局负责对拟收储土地资金收支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  管护工作主要职责

(一)各相关单位应当维护拟收储土地及其建(构)筑物的合法权益,防止发生非法建设侵占、盗取砂土、堆放(填埋)物品、抢栽抢种、污染环境、非法经营等行为。

(二)各相关单位应当确保为管护拟收储土地而修建的围栏(墙)、标识牌等管护设施的功能性和完整性;对发现危险地块应当设置警示牌,采取应急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各相关单位应当监督拟收储土地的临时利用单位或个人在依法依规批准的用途内使用土地。严禁在拟收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四)管护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处置为辅方针,采取日常巡查等手段对拟收储土地靶向实时巡控,对非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

(五)保障拟收储土地合法权益的其他管护工作。

第五条拟收储土地移交

(一)土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护类

1.区土地征收服务中心将对应的拟收储土地台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美兰分局出具的土地权属示意图相关图件材料送到土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核验土地及围挡完成情况。

2.现场核验通过的,土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确认,在区土地征收服务中心制作的土地验收移交单及土地权属示意图等相关图件上签字认可,完成土地移交管护工作。

(二)区国有企业管护类

1.区土地征收服务中心根据对应的拟收储土地台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美兰分局出具的土地权属示意图相关图件材料拟定委托协议,并与管护土地的区国有企业到现场对土地面积进行测量,现场签字确认相关数据。

2.现场核对无异议的,由区土地征收服务中心与区国有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完成土地移交管护工作。

第六条拟收储土地管护

(一)土地分类管护

1.土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护类。拟收储未连片、零星分布的地块(10亩以下),按照“权、责、利”的原则,由土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管护及临时利用。

2.区国有企业管护类。拟收储连片的地块(10亩以上含10亩),由区土地征收服务中心委托区国有企业(例如:区招投公司、区旅投公司)代为管护。

(二)土地管护原则

1.农地农用原则。拟收储农用地在未完成林地审批、农用地转用等情况下,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遏制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2.委托管护原则。拟收储土地参照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按临时用地标准、范围使用。土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国有企业可按《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规定用地标准“以用代管”“以租代管”等模式自行经营或临时发包给其他集体或个人(严禁发包给原土地权属单位及个人),实行“以租代管”的,管护实施单位应以“竞价发包”的方式确定临时利用单位及个人,但不得突破《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3〕4号)规定的范围使用。发包期限不得超过2年,发包期限届满后,需继续发包的,必须重新签订协议;管护实施单位应在发包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将发包协议等相关材料提交区土地征收服务中心备案。如发包期限超过2年以上的,须一事一议报请美兰区拟收储土地管护领导小组审议。

第七条拟收储土地临时利用

拟收储土地临时利用工作参照《海南省省级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管理办法》(琼自然资规整2023〕88号)相关规定实施

(一)临时利用拟收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扩大使用土地范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将临时利用的拟收储土地进行转租、分租、抵押,并配合土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土地征收服务中心做好临时利用拟收储土地期间的管护工作。

(二)临时利用拟收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临时利用期满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土地清表、平整,将临时利用拟收储土地交回土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土地征收服务中心。

(三)临时利用拟收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在使用期间,如拟收储土地已完善收储入库手续,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应需与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完善土地临时利用手续。

(四)因政府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土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土地征收服务中心可以终止临时利用协议,收回临时利用的拟收储土地,临时利用拟收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撤离并交出土地。

第八条  拟收储土地管护资金

(一)土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护类拟收储土地出租收入上缴区财政非税专户。

(二)区国有企业管护类拟收储土地管理资金由企业扣除管理成本后,盈利部分上缴区财政非税专户。

(三)拟收储土地移交土地前围挡等前期工作所产生的费用从原征拆项目剩余征拆经费中予以保障,农用地围挡等前期工作产生的费用由区土地征收服务中心保障资金,村庄建设用地清理等前期工作产生的费用由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保障资金;土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护类征拆项目无剩余征拆经费的土地清理、围挡等前期工作产生的费用由区财政局予以保障。

(四)土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美兰分局在日常巡控工作中产生的费用从各单位预算经费中开支。

第九条  管护实施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前将拟收储土地临时利用的收支台账报送区财政局,接受监督。

第十条  管护、实施单位因管护不力,造成拟收储土地及其建(构)筑物被侵占、破坏等事件并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拟收储土地管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区纪委监委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依法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损毁或者移动拟收储土地围挡和标志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美兰分局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为政府公益性项目服务的临时利用土地审批不受本办法约束,用地审批参照《海南省省级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琼自然资整〔202388号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美兰区土地征收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录入者:美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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