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废止)关于城区内禁止饲养牛羊的通告
备案登记号:QHK-2009-04002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
关于城区内禁止饲养牛羊的通告
为了维护我辖区市容环境卫生靓丽、整洁,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作如下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辖城区内禁止饲养牛羊。
前款所称城区,包括主城区和城市主要对外道路及道路两侧绿化带范围以内。
美兰区域内主城区是指规划城市建成区范围,主要包括东到南渡江、西至龙昆南、北到海甸岛和新埠岛、南到国兴大道的核心区域。即:东到滨江西路、西至龙昆南路、北到琼州海峡(含海甸岛和新埠岛)、南到国兴大道的范围。
城市主要对外道路是指海榆东线公路,新大洲大道、琼山大道等连接机场道路和海口外环线、海文高速公路沿线及出入口。
凡在城区内饲养的牛羊,从即日起必须全部处理干净,一经发现,区城管有权没收,并无条件处理。
二、城乡结合部的具有生产功能的牛应当圈养,不得随意放养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妨碍道路交通安全。
前款所称城乡结合部是指毗邻主城区建筑集中连片的区域,以及毗邻主城区的乡镇,主指灵山镇。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区内饲养牛羊,或在市城乡结合部放养牛羊,造成牛羊上路,或在绿化带上放养牛羊破坏绿化带的,按《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海口市人民政府加强家禽家畜饲养管理的通告》、《海口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城乡结合部所在镇人民政府疏于管理,经检查发现在城乡结合部有放养牛羊并造成牛羊上路造成严重交通事故,或在绿化带上放养牛破坏绿化带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特此通告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