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市美府[2006]11号
成文日期:2006-06-02 10:37:00
发布日期:2018-10-25 10:37:00
时 效 性:废止、失效

关于支农贷款贴息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美府[2006]11号)

更新时间:2018-10-25   来源:美兰区法制办  作者:美兰区法制办

备案登记号:QHK—2006—04001

市美府[2006]11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口市美兰区支农贷款贴息资金

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支农贷款贴息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支农贷款贴息资金审批表

OO六年六月二日

海口市美兰区支农贷款贴息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支持我区农村发展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支农贷款贴息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农贷款贴息是指符合条件的农户在海口市城郊农村信用联社辖下当地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取得的用于从事种植、养殖、加工、服务业等项目的贷款由政府适当给予贴息。

第三条支农贴息贷款遵循“政府贴息、个人还本、信用社发放、回收”的原则。

第二章   贴息的对象、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贴息的对象及范围:在美兰区辖区内从事种植、养殖、加工、运销、服务业的农村联合体、示范专业户。

    第五条申请支农贷款贴息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户口在美兰区的农民;

(二)从事的项目属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范围;

(三)有相对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四)无在金融机构无恶意拖欠贷款本息的不良记录。

第三章    贴息贷款的额度及期限

第六条贴息贷款的额度:每笔贴息贷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

第七条贷款的期限:贴息贷款的期限为1——3年。

第八条每一农户的同一贷款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贴息。

第四章    贴息的期限及方式

第九条贴息的期限为1——3年,贷款期限超过贴息期限以及展期、逾期的贷款不再享受贴息政策。

第十条贷款利率按农村信用社同期同类贷款的最低利率执行。

第十一条贴息的方式:项目贷款贴息,在规定的借款额度和贴息期限内,按实际借款额度和计息期限计算,由财政部门按季据实结算。

   第五章    贴息的申请、审批及拨付

第十二条需要支农贷款贴息的借款人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农村信用社提出借款申请,由信用社对借款申请进行审核,并在一周内做出是否同意贷款意见。

第十三条借款人凭《贷款审批表》到当地镇政府领取《支农贷款贴息资金审批表》,并填写有关事项,由当地农村信用社在审批表上做出意见。《支农贷款贴息资金审批表》经镇政府贷款贴息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呈区政府审批,区政府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四条区政府对各镇的贴息实行按季申报制度。每季度终了后7个工作日内,当地农村信用社提出贴息资金申请,经镇政府贴息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区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据实拨付。

第十五条当地农村信用社提出的贴息资金申请应附明细表说明如下事项: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借款人名称(及户籍所在地)、贷款金额、用途、发放时间、期限、利率、本季应贴息金额。

第六章    贷款的发放

第十六条经区政府审批同意贴息后,借款人凭《支农贷款贴息资金审批表》到当地农村信用社办理有关贷款事宜。

第十七条农村信用社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贷款后,应将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复印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支农贷款的发放、回收的风险由农村信用社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当地农村信用社应对支农贴息贷款业务建立台账,逐户登记。

第七章    贴息的管理

    第二十条区政府成立支农贷款贴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贴息的领导和审批。

领导小组组长:袁光平;副组长:张华、何国英;成员:陈业胜、林诚、张海生、黄运政、李温强、裴克波。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裴克波兼办公室主任。

各镇政府成立贴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贴息的审核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贴息资金纳入区级财政年度支出预算总计划。在每年区财政预算经区人大批准后,区财政局一次性将年度预算的贴息资金拨到区政府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开立的专户上,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有权终止贴息:

(一)贴息贷款申请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

(二)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三)项目提前还贷。

第二十三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贴息,且今后不再受理该贴息申请人的贷款贴息申请。

第二十四条贴息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镇政府和当地农村信用社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贴息申请人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由镇政府和当地农村信用社按各自的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贴息资金,登记借款人的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五条当地农村信用社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贴息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美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 农业   贴息   办法   通知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62日印发

(共印4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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