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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4-24 18: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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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关于加强牛放养管理的通告)市美府[2008]9号

更新时间:2008-04-24   来源:  作者:美兰区法制办

备案登记号:QHK-2008-04001

 

 

市美府[2008]9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牛放养管理的通告

 

最近在我城区范围内常出现违反规定饲养和在主干道绿化带上放养牛的情况,破坏园林绿化、影响交通安全,为了维护我辖区市容环境卫生靓丽、整洁,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决定进一步加强牛放养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辖城区内禁止放养牛。

前款所称城区,包括主城区和城市主要对外道路及道路两侧绿化带范围以内。   

 美兰区域内主城区是指规划城市建成区范围,主要包括东到南渡江、西至龙昆北、北到海甸岛和新埠岛、南到国兴大道的核心区域。即:东到滨江西路、西至龙昆北路、北到琼州海峡(含海甸岛和新埠岛)、南到国兴大道的范围。

    城市主要对外道路是指海榆东线公路,新大洲大道、琼山大道等连接机场道路和海口外环线、海文高速公路沿线及出入口。

二、城乡结合部的牛应当圈养,不得随意放养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妨碍道路交通安全。    

前款所称城乡结合部是指毗邻主城区建筑集中连片的区域,以及毗邻主城区的乡镇,如灵山镇等。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区内饲养牛,或在市城乡结合部放养牛,造成牛上路,或在绿化带上放养牛破坏绿化带的,按《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海口市人民政府加强家禽家畜饲养管理的通告》、《海口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做好对农户将牛进行圈养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加强管理。
   
五、城乡结合部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农业放养户疏于管理,经检查发现在城乡结合部有放养牛并造成牛上路三次以上或造成严重交通事故,或在绿化带上放养牛破坏绿化带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特此通告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治理   牛放养△   通告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424日印发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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