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美府办〔2007〕85号
成文日期:2007-07-10 18:09:00
发布日期:2007-07-10 18:09:00
时 效 性:废止、失效

(废止)海口市美兰区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美府办[2007]85号)

更新时间:2007-07-10   来源: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美兰区法制办

备案登记号:QHK—2007—04002

美府办[2007]85号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口市美兰区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外人员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五届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日

海口市美兰区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外人员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外人员的管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用工,促进用人单位工作的有序开展,保护被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编制外人员是指未纳入区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编制和未按国家有关政策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或组织部门负责吸收和录用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含区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区法院、检察院和区财政拨款的其他组织使用编制外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严格控制使用编制外人员,原则上各单位不得随意聘用编制外人员。如切实需要聘用编制外人员,必须是在本单位编制已使用完毕或虽编制未满但经区组织人事部门或其他上级主管部门确认近期无法补充人员,而根据工作需要又必须补充人员的情况下方可聘用。

第六条 聘用编制外工作人员的数量,应该根据本部门的工作需要合理确定,不得超越工作需要聘用编外人员。

第七条 聘用编制外工作人员,应该从本部门的工作需要出发,聘用具有所需要工作要求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的人员。

第八条 聘用编制外的工作人员,应该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区属单位未就业的干部职工家属或本区就业困难人员

第九条 聘用编制外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必须能够自行解决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等费用问题,一般不得挤占本单位的办公经费。

第十条 聘用程序:

(一)用工单位向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提交聘用编制外工作人员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具有以下几个内容:

1、          拟聘用岗位名称;

2、          拟聘用人员数量;

3、          拟聘用人员的条件;

4、          拟聘用人员使用期限;

5、          聘用人员待遇及经费的解决途径。

(二)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并报区政府备案。

(三)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四)用工单位把招聘人员的情况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备案。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编外人员的聘任工作,应该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择优录用。

第十二条 使用编制外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用人单位聘用被聘用人员后要根据《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和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文本送到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进行鉴证。

第十三条 编制外人员聘用期限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需要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编制外人员正式聘用后,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给被聘用人员申报有关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 编外人员合同期满后,如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仍需继续使用该聘用人员的,应在双方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续聘申请,待批准后方可办理续聘手续。续聘时间原则上每次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当自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章              纪 律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私自使用编制外人员或在使用编制外人员过程中,不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资、缴纳社保费等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区监察部门依有关规定追究用人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有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情况,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存在使用编制外人员的单位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重新聘用。

主题词:人事  编制外  管理   通知

抄送:区委徐书记,区政府正副区长,副调研员,区委办,

区人大办。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10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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