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 严禁非法养殖蛙类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更新时间:2023-09-25 11:45:31   来源: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  作者: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

    一、制定的必要性

    自2021年以来,我区水产养殖污染集中整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牛蛙、泰蛙等养殖的无序发展带来了一系列严重问题。由于牛蛙、泰蛙等养殖量大、密度高、养殖污水直排、病死体随意丢弃,造成演州河、南洋河段、农田水质下降及土壤破坏,严重污染生态环境。

   二、制定的依据

    通告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海南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海口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和《海口市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并结合美兰区实际情况制定。

   三、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内容为六点:一是全区范围内严禁非法养殖蛙类,严禁非法新建、改建、扩建蛙类养殖场;二是属于普通经济类的蛙类养殖场(户)凡是不符合《海南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海口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和《海口市国土空间规划》,且未依法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建设项目环评手续及用水许可,或存在养殖废水直接对外超标排放的蛙类养殖场(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退养,并全面拆除和清理养殖设施,消除污染隐患;三是属于国家水生野生保护类的蛙类养殖场(户)凡是不符合《海口市国土空间规划》,且未依法办理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建设项目环评手续及用水许可,或存在养殖废水直接对外超标排放的蛙类养殖场(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退养,并全面拆除和清理养殖设施,消除污染隐患;四是凡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养,未按要求全面拆除和清理养殖设施的非法蛙类养殖场(户),或在本通告发布后违法新增、改建、扩建的蛙类养殖场(户),将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其非法养殖、占林、破坏耕地和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并依法取缔;五是公民有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的义务,一旦发现非法养殖蛙类行为,应及时向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农业农村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美兰分局、区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美兰分局等相关单位举报;六是对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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