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一、《海口市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出台背景
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出台后,原高新技术企业独享的所得税优惠成为普惠性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吸引力有所弱化。同时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第十六条第(二)关于“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规定,原《海口市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海府规〔2020〕9号)的第七条和第九条涉税条款亟需进行修订。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充分激发企业创新动力和活力,构建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体系,我市启动了政策修订工作。
二、《海口市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适用范围
答:本措施适用于在海口市生产、经营、纳税,实质性运营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励时需在资格有效期内)。
三、《海口市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内容
答:《海口市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主要分为四大部分9个条款内容。
第一部分(第1-3条)是政策出台的背景、政策适用范围和扶持奖励的主要方向。
第二部分(第4条)是加强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明确符合条件的纳入科技型中小企业库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纳入“精英行动”的种子企业、瞪羚企业、领军企业可获得的市级奖励。重点加大了获得省级研发经费增量奖励企业的扶持力度,激励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
第三部分(第5条)是鼓励省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划分4个省外整体迁入高新技术企业营收梯次,相应给予奖励。
第四部分(第6-9条)是明确政策奖励时序,要求企业对材料真实性负责,政策实施过程中企业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补等问题的处置、解释部门以及政策实施的有效期。
四、《海口市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奖补标准
答:《海口市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涉及奖励条款分别为第四条和第五条。
第四条 加强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
对纳入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后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未被纳入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库但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已纳入国家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统计的“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追加10万元奖励。
对在海口市再次(非连续)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在海口市连续两次通过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在海口市连续三次及以上通过认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对首次认定为“种子企业”“瞪羚企业”“领军企业”并获得省级“精英行动”奖励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省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50万元。
对获得省级研发经费增量奖励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省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已纳入国家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统计的“四上”企业不高于100万元,其他企业不高于50万元。
对获得省级研发经费增量奖励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按照省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五条 鼓励省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
省外整体迁入海口市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完成迁入注册手续之日起12个月,营业收入达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此项奖励应在企业完成迁入后3年内申报,只可申报一次。企业申报时需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
五、《海口市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其他说明
答:《海口市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需要说明的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本措施奖励资金按当年奖励上年的跨年奖励原则实施。
二是首次通过认定或再次(非连续)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外整体迁入高新技术企业在申请通过认定奖励、迁入奖励后的下一年度,可申请研发经费增量奖励。
三是海口市本级其他支持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与本措施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