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十六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182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王阳英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流浪汉管理的建议》收悉,我区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我区严格落实《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海府〔2013〕238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海府办〔2016〕134号)文件精神,积极开展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工作。
一是以“公安+城管”城市执法模式为基础,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联合执法为主力,多方联动、形成合力,把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范畴,形成“公安+城管+民政+卫生+交通等”相融合的城市综合执法管理体制。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身份甄别,分类进行救助管理,身份甄别由属地派出所负责。对由于贫困、疾病、残疾等导致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因失业、受骗、走失等因素临时落难,愿意接受帮助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民政部门对其进行救助;对在本辖区流浪乞讨的无法定监护人在场且愿意接受救助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救助机构进行救助;对在本辖区流浪乞讨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其他愿意接受救助且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送救助管理站进行救助。
二是明确单位职责,对街面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公安+城管”负责对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教育,告知、引导、劝离或护送其到市救助管理站,区级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市救助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受助人员进行救助。对在本区流浪乞讨的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对于强索强讨,寻衅滋事,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假借乞讨方式,从事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公私财物行为的;拐卖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拐跑、租借儿童,压榨少年儿童乞讨牟利的;胁迫、利用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进行流浪乞讨牟利的,或者组织、参与带有黑社会性质的乞讨团伙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在十字路口、交通要道,拦截车辆、强讨硬要的流浪乞讨行为,由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拒绝、阻碍公安、城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活动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构成犯罪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2-
区城管人员对在城市市区交通主干道、人行天桥、机关、学校、旅游景点等严管区域乞讨的,横躺竖卧、衣着不整、用扩音器唱歌乞讨造成噪声扰民等影响市容环境的,以及其他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流浪乞讨行为,应责令其改正、劝离,拒不改正或拒绝离开的,依照城市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流浪乞讨人员采取自残行为或有可能危害他人行为进行乞讨时,区城管部门应对其进行制止、劝导,如在劝导中流浪乞讨人员有过激行为的,应及时通知区公安部门对其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
对于贫困、疾病、残疾等导致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因失业、受骗、走失等因素临时困难,愿意接受帮助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民政部门对其进行救助;对在本区流浪乞讨的无法定监护人在场且愿意接受救助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协调市未成年人救助机构(设在市救助管理站)进行救助;对在本区流浪乞讨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其他愿意接受救助且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由区级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市救助管理站进行救助。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