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兰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海口市美兰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
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益,为我区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根据《海口市农业农村局 海口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2026年海口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农〔2024〕26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稳定实施政策、充分发挥效益为主线,以推动科技自主创新、智能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坚持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农机研产推用全链协同,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我区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重点
(一)在支持重点方面突出稳产保供。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将更多先进适用机具有序纳入补贴范围,聚焦机播(机插)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智能高速插秧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以下统称重点机具)的推广应用。
(二)在补贴标准方面做到有升有降。实施差异化补贴,提高部分重点机具补贴额,其中包括经省级及以上农机鉴定(认证)机构鉴定或认证(可采信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的新能源农机(混合动力或电动等重点机具)。在资金总量控制前提下,适当提高生产急需的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补贴额。对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实行降低补贴标准、退坡处理直至退出补贴范围。
(三)在政策实施方面提升监督服务效能。运用农机化信息服务管理平台,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全流程加强补贴机具研产推用各环节监督管理。鼓励支持农机行业协会发挥引领行业自律功能,强化社会监督。优化简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要求,补贴预算执行情况与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挂钩。探索与农机作业量挂钩的兑付补贴资金的操作方式,以及对参与防灾减灾的机具达到一定作业量后适当给予应用补贴的方式方法。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常规补贴机具范围。我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按《2024—2026年海南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执行,补贴范围为21大类40个小类91个品目。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若省农机管理部门根据农业生产实际及农机化发展情况,按年度对补贴范围进行适当调整,则按省调整后的最新方案执行。
全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按有关规定引导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业领域规范应用;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操作要求与常规补贴产品保持一致,对产品及生产企业条件的相关要求,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调整。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具体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与民航海南监管局协商后确定,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予以备案后实施。
(二)补贴机具具备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全省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资质,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三)农机创新产品补贴。
1.专项鉴定产品。我区按照上一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要求,将符合条件的产品列入补贴范围。
2.农机新产品。我区将农机装备补短板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以及暂不能开展农机试验鉴定的新型农机产品和不适宜鉴定的成套设施装备列入补贴范围。支持实施农机装备补短板行动,对短板机具目录范围内取得研发突破、亟需熟化定型的创新产品,给予3年以下的特定补贴支持,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成功推向市场的转为常规补贴,补贴额测算比例调至30%以下,效果不好的退出补贴范围。农机创新产品补贴品目实行总量控制,年度总数量不超过10个,按年度进行调整。
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省级和市县(区)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补贴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35%,不得占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省级财政资金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确定;市县(区)财政资金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自定,并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我区农机购置补贴标准按《海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的规定执行。保持补贴额总体稳定,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测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
(三)单机补贴限额。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气力式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大型水稻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0万元,200马力以上动力换挡或无级变速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喂入量联合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40万元;大型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五、资金来源和使用原则
(一)资金主要来源。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
(二)资金使用原则。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已享受其他财政资金补贴购买的农业机械,不重复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中央、省级财政安排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责任制考核。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六、操作实施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区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实施规定。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制定并发布本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理补贴申请。区农业农村局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区农业农村局全面实行补贴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引导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交补贴申请资料。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购机者可到户籍或工商注册登记所在的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办理购机补贴,也可到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在的其他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办理购机补贴。
购机者申请办理购机补贴须准备以下资料:1.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居民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2.购机发票;3.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须提供行驶证或登记证;4.社保卡号或银行账号;5.到非户籍或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区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办理的,须提供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或其他能够证明在该区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证明材料;6.办理购机补贴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机具核验。积极探索多种核验方式,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探索将农机完成规定作业面积或作业量作为核验的前提条件,打造农机管理干部、农机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有经验有意愿的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和农机手参加的核验队伍,切实强化检验工作人力资源保障。对高风险机具,应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其他机具,可结合实际确定抽查核验比例。对成套设施装备,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可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
(五)审验公示信息。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区农业农村局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六)兑付补贴资金。区农业农村局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国库支付局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区财政局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
(七)组织抽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或由专业农机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核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意识。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区财政局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要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料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要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要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各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积极探索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提升优化服务能力。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区农业农村局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方式,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区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认真执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强化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和区际联动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有力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附件:2024—2026年海南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附件
2024—2026年海南省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1大类40个小类91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犁
1.1.2旋耕机
1.1.3微型耕耘机
1.1.4深松机
1.1.5开沟机
1.1.6挖坑(成穴)机
1.2整地机械
1.2.1耙(限圆盘耙、驱动耙)
1.2.2埋茬起浆机
1.2.3起垄机
1.2.4铺膜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2.1.1育秧(苗)播种设备
2.2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穴播机
2.2.2单粒(精密)播种机
2.3耕整地播种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旋耕播种机
2.3.2铺膜(带)播种机
2.4栽植机械
2.4.1插秧机
2.4.2移栽机
2.5施肥机械
2.5.1施肥机
2.5.2撒(抛)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田园管理机
3.1.3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3.2植保机械
3.2.1喷雾机
3.2.2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3.3.1枝条切碎机
3.3.2农用升降作业平台
4.灌溉机械
4.1微灌设备
4.1.1微喷灌设备
4.1.2灌溉首部
5.收获机械
5.1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5.1.1谷物联合收割机
5.1.2玉米收获机
5.1.3薯类收获机
5.2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5.2.1大豆收获机
5.2.2花生收获机
5.3糖料作物收获机械
5.3.1甘蔗联合收获机
5.4果菜茶烟草药收获机械
5.4.1叶类采收机
5.4.2果类收获机
5.4.3瓜类采收机
5.4.4根(茎)类收获机
5.5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5.5.1秸秆粉碎还田机
6.设施种植机械
6.1食用菌生产设备
6.1.1菌料灭菌设备
6.1.2菌料装瓶(袋)机
7.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7.1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7.1.1辅助驾驶(系统)设备(含渔船用)
8.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8.1农田废弃物收集设备
8.1.1残膜回收机
8.2农作物废弃物处理设备
8.2.1秸秆压块(粒、棒)机
9.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9.1饲料(草)收获机械
9.1.1割草(压扁)机
9.1.2打(压)捆机
9.1.3青(黄)饲料收获机
9.2饲料(草)加工机械
9.2.1铡草机
9.2.2青贮切碎机
9.2.3饲料(草)粉碎机
9.2.4饲料混合机
9.2.5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10.畜禽养殖机械
10.1畜禽繁育设备
10.1.1孵化机
10.2饲养设备
10.2.1喂(送)料机
11.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1.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11.1.1清粪机
11.1.2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11.1.3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11.1.4畜禽粪便干燥设备
11.1.5畜禽粪便翻堆设备
11.1.6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1.2病死畜禽储运及处理设备
11.2.1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2.水产养殖机械
12.1水产养殖成套设备
12.1.1网箱养殖装置
12.2投饲机械
12.2.1投(饲)饵机
12.3水质调控设备
12.3.1增氧机
12.3.2水质调控监控设备
13.捕捞机械设备
13.1绞纲机械
13.1.1绞纲机
14.种子初加工机械
14.1种子初加工机械
14.1.1种子清选机
14.1.2种子包衣机
15.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15.1粮食初加工机械
15.1.1粮食清选机
15.1.2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15.1.3碾米机
15.1.4粮食色选机
15.2油料初加工机械
15.2.1油料果(籽)脱(剥)壳机
16.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16.1果蔬初加工机械
16.1.1果蔬分级机
16.1.2果蔬清洗机
16.1.3果蔬干燥机
16.1.4果蔬冷藏保鲜设备
16.2茶叶初加工机械
16.2.1茶叶杀青机
16.2.2茶叶揉捻机
16.2.3茶叶压扁机
16.2.4茶叶理条机
16.2.5茶叶炒(烘)干机
17.天然橡胶初加工机械
17.1天然橡胶初加工机械
17.1.1生胶成型设备
17.1.2生胶打包机
18.农用动力机械
18.1拖拉机
18.1.1轮式拖拉机
18.1.2履带式拖拉机
19.农用搬运机械
19.1农用运输机械
19.1.1田间搬运机
19.1.2轨道运输机
20.农用水泵
20.1农用水泵
20.1.1潜水电泵
20.1.2地面泵(机组)
21.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21.1平地机械(限与拖拉机配套)
21.1.1平地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