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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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2020-06-04 16:00:00
发布日期:2020-06-30 16:43:00
时 效 性:废止、失效

海口市美兰区个人住宅危险房屋规划报建管理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0-06-30   来源: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美兰区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美兰区个人住宅危险房屋规划报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个人建设住宅危险房屋的规划管理,规范个人建设住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报建管理办法》(海府办〔2015〕225号,2019年5月7日修正)、《海口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简政放权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区内,个人建设住宅当中的危险房屋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个人建设住宅,是指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已村改居的原有宅基地或者所属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用于本户家庭自己居住的个人住宅的建设活动。本细则适用于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的房屋危险等级为 D 级的危险房屋,或已倒塌损毁,原址仍留有墙基的房屋。
       第三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主城区内个人住宅危险房屋的规划建设、人防、施工审批工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统筹防控和调查违法用地、查处违法建筑。资规部门负责不动产权证的办理。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排查辖区内危房情况,并向区住保中心报告。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对街道报告的危险房屋安全人发出《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危险房屋治理主体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属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代管人、实际使用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个人住宅建设应结合我市的棚户区改造计划,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范围的,须按照棚户区改造规划执行。
       第五条 位于历史文化保护街区范围内个人建设住宅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规定。位于骑楼建筑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个人建设住宅的,以骑楼办意见为准,设计文本应通过骑楼办组织审查。
       第六条 个人建设住宅应当符合规划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个人住宅单独建设的,建筑层数不超过 4 层,底层层高不超过 4.0 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超过 3.3 米(不包括坡屋顶的高度,坡屋顶高度不超过顶层高度的 2/3)。
(二)城市干道两侧规划红线外各 50 米范围内及城市主要出入口的个人建设住宅用地,须通过用地整合符合以下条件:
1. 临城市主干道(60 米≥道路红线>40 米)的用地临街宽度不小于 30 米。
2. 临城市次干道(40 米≥道路红线>24 米)的用地临街宽度不小于 25 米。
(三)按照住宅使用功能建设,不得改变住宅使用性质。
(四)建筑物之间的间距、退让用地红线最小距离和退让道路最小距离应基本符合各项技术规定。建筑施工不得对相邻房屋的结构和安全性造成损坏和影响。
(五)新建或拆除重建的个人住宅应当按规划和规定要求退够道路规划控制红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控制紫线、绿地范围控制绿线、城市地表水体保护控制蓝线、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控制黄线距离。
(六)建筑物不得占压和挑出用地界线,侵占公共空间、邻里通道。
(七)建筑物的立面和整体设计风格必须符合城市景观风貌要求。
(八)建筑物不得破坏市容市貌、妨碍交通、影响消防安全。
(九)处理好供水、排水、通风、排气(烟)、采光等相邻关系。
       第七条 未列入市年度棚户区改造范围和基础设施建设征收计划的合法 D 级危房(或已倒塌损毁,原址仍留有墙基的房屋),可按不扩大原占地面积、不扩大原建筑面积、不超出原建筑高度的要求拆除改建,不受第六条规定的限制。
       第八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范围、规划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各类公园河湖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车站、码头,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城乡规划确定的其他控制区域,禁止审批和建设个人住宅,但D级危房(或已倒塌损毁,原址仍留有墙基的房屋)拆除改建的除外。
       第九条 个人建设住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依法提供以下材料:
(一)土地使用权人身份证件和建房申请;
(二)资规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证明;
(三)有设计资质单位签章的设计图纸和文本;
(四)房屋权属证明或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美兰分局认定的房屋测绘报告。
(五)其他有关规定的材料。
       第十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必备材料后,经初审符合要求的,即进行现场公示,征求相邻产权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公示期间,如无异议的,按程序批准建设;如有异议的,即暂停审批。待协调处理(或召开听证会)后再予作出行政审批处理意见。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办理建设住宅规划审批手续时,按照海口市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规定,个人住宅建设项目按每平方米50元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个人住宅用地使用类型为出让地的,如今后房产转让须按每平方米 220 元标准补缴差额部分;按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审批的个人住宅项目,住宅部分按每平方米 50 元缴纳,商业部分按每平方米 220 元缴纳。不增加面积的危房拆除重建(不含翻新住宅项目)予以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安设费。
       第十二条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申请原发证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涉及容积率、层数、退线间距的,应当依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个人建设住宅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应当依法办理人防建设工程管理许可手续。办理人防建设工程管理许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民用建筑“结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许可》申请表;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签名按手印);
(三)规划报建方案设计文本(原件需设计院每页盖章);
(四)规划方案审核通知书(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要签名按手印)。
       第十四条 个人住宅的业主应当按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建筑面积在 400 平方米以上(含 400 平方米),业主应当在开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办理个人住宅施工许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报审批服务表、申请表(四份);
(二)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施工合同;
(五)人防建设工程管理审批手续(经易地建设许可的,应提供易地建设费缴费证明文件);
(六)图纸审查部门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个人住宅在开工前,业主应当组织取得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放线,并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至±0.00 后,业主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放线情况实施现场核验。主体工程封顶后,业主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告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现场复验。工程竣工后,业主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街道办事处、区质量安全监督站参与放、验线,验收工作。个人住宅需取得放、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条 区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对个人建设住宅施工质量安全监管、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七条 个人住宅工程竣工后,业主按规定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报审批服务表;
(二)规划核实意见书;
(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八条 市、区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个人住宅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个人住宅,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应严格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海口市美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 2020 年 6 月 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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