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海美府办[2019]134号
成文日期:2019-10-16 10:33:00
发布日期:2019-10-17 10:30:00
时 效 性:失效

海口市美兰区公办中小学校临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19-10-17   来源:美兰区  作者:美兰区政府

                                                   海口市美兰区公办中小学校临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公办中小学校临聘教师管理办法》等文件,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办中小学校临聘教师管理,提高我区公办中小学校教育服务和管理水平。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和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聘教师是指我区公办中小学校(不含幼儿园,下同)在核准编制外,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公办中小学校因学位增加、编制空缺、三区支教、学科紧缺、在编教师病孕产假等原因但尚未及时补充编制产生的临时性空缺教学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临聘教师的基本条件:
1.  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2.  小学临聘教师需具备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中学临聘教师须具备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3.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科及相应或以上学段的教师资格证;

4.  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条件、技能条件和身心条件;
5.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记录;
6.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临聘教师管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派遣。所有临聘教师均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其人事关系隶属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区教育局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各公办中小学校作为购买主体再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签署服务合同,明确相关的责任及义务。
第五条 各公办中小学校临聘教师使用总数须结合本校现有学生人数及因学位增加、编制空缺、三区支教、学科紧缺、在编教师病孕产假等原因,按实际工作需要申报。原则上申请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去除教师产假、病假、支教等外)同临聘教师的合数,与现有在校生的比例控制在我省编制机构规定的师生比之内。
第六条 每年 7 月底前,各公办中小学校向区教育局申报下学年的临聘教师使用计划,区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严格标准、额度控制、一校一核、动态监管的原则予以审核,并报区委编办、区人社局及区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区教育局每年在审批各公办中小学校临聘教师用人计划后,用人学校根据区教育局下达的批复,编制本校下学年的临聘教师用人方案,并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明确临聘教师的招聘、培训、派遣入职、待遇、晋升、年度考核、绩效、社保、奖惩、离职等相关事宜。
第八条 各公办中小学校根据省市年度考核相关规定,将临聘教师的年度考核一起纳入本校在编教师年度考核。各公办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临聘教师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对临聘教师教学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对违反规定的临聘教师予以辞退。用人学校对照岗位职责及工作业绩,对临聘教师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奖惩、绩效发放的依据。
第九条 各公办中小学校临聘教师工资坚持统一标准,应发工资(不含第三方管理服务费)参照市教育局当年临聘教师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条 区教育局负责监督,确保临聘教师工资足额按时发放。用人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明确临聘教师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岗位职责、劳动纪律、奖惩评先等,为临聘教师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区属公办中小学校临聘教师政府购买计划及预算资金测算(含购买服务管理费),由区教育局在当年报区政府批准后,区财政局将所需资金列入区教育局下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资金下达后,由购买主体(临聘教师使用学校)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给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
第十二条 区属公办中小学校临聘教师人员经费(含购买服务费)由区级财政保障。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经聘用且合同期未满的临聘教师,在合同期内可继续留用;合同期满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考核合格后,可按照本人意愿转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聘用,一年一签,继续任教。
第十四条 各公办中小学校加强对临聘教师的规范化管理和使用,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区教育局负责检査指导监督。
第十五条 各公办中小学校临聘教师人员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实聘实报的原则。用人单位不得弄虚造假,或挪作他用。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美兰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1月 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 10 月 1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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