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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906-8/2022-02379 分类: 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机构: 美兰区 发文日期: 2020年11月05日
名  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和《海口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网站(
http://mlqzf.haikou.gov.cn/)和档案馆、图书馆信息查阅点进行查阅。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主要通过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并在区档案馆、图书馆设立政府信息查阅室。
  3、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海口市美兰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将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查询渠道

       线上:可通过电子设备点击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网(http://mlqzf.haikou.gov.cn/)。

       线下:可通过前往美兰区档案馆电子阅览室查询。地址:美兰区青年路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美兰区档案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相关政府信息,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当面申请,也可书面(信函、传真)或互联网申请向区政府办公室受理机构递交《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一)受理机构:区政府办公室
  咨询电话:0898-65364730  13876823935

  受理邮箱:mlqzf888@163.com
  通信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振兴路8号美兰区政府504室
  邮政编码:570203
  受理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振兴路8号美兰区政府5楼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提出申请
  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填写《申请表》(详见附件2)。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网站上下载,《申请表》复制有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并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信息生成日期、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提出申请的具体方式有三种:
  1、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当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若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填写《申请表》,但必须在《申请表》中的“申请人签章”一栏中按手印。申请人向受理机关申请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填写电子版《申请表》(详见附件2),通过电子邮件以附件方式将《申请表》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电子邮件主题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电子邮件时,应回复受理情况。
  申请人网上申请时,应填写详细的联系方式,以便受理机构联系答复。对需索取书面公开信息的,应到受理机构直接索取或按受理机构的有关规定获取。
  3、信函、传真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在填写《申请表》后,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对需要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获取不同介质信息的,请与受理机构联系,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或更改、补充;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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