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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试行)

更新时间:2020-11-24 16:26:00   来源:美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

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规范业务流程,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健全监管长效机构,制订《海口市美兰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

(二)区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实施细则,落实相关人员职责,并组织开展培训和考核。

(三)卫生行政部门可书面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工作,明确受委托机构的职责,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四)受委托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委托职责,设专(兼)职人员,做好《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

二、签发机构职责

(一)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其它机构为签发机构。

(二)签发机构可按照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要求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及印章备案表,报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三)签发机构应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签发的各项制度(申领、出入库、保管、签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必须落实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的要求,加强宣传告知工作,严格签发流程,落实相关人员职责,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并接受上级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制度

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上报计划和申领。

(一)年度计划与审核

1.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应认真制定年度计划,依据本机构上一年度活产数和上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以及当年库存数,按照季度上报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

2.省级管理机构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的申领计划表上报国家管理机构。

3.区级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审核下一级管理机构或签发机构上报的年度计划,逐级汇总上报。

(二)季度申领

1.区级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要依据年度及季度计划进行申领,上一级管理机构加以审核。

2.签发机构依据年度计划,原则上每季度进行申领,各季度申领的总和不能超过年度计划。

(三)追加申领

1.签发机构要科学、合理制定年度及季度计划,原则上不予追加。

2.如确需追加应报上一级管理机构审核。

四、入库登记制度

(一)《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

(二)在证件运到接收时,须有 2 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数量填写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三)在接收证件入库时,至少有2名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按清单核实数量、编号,填写入库登记本,无误后入库。验收时如发现损坏、编号有误或遗失的,应及时查找原因上报上一级管理机构,并将上述证件登记作废。

五、出库登记制度

(一)区级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证件出库工作,规范发放程序,完善领取手续。

(二)发放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时,发放人员需核实领取人员提供的单位介绍信、有效身份证件等。

(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领取机构)均应设立出库登记本,详细核实和登记每次领发《出生医学证明》证件编号、数量、发放时间(领取时间)、发放机构名称、领取机构名称、领取人员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证件发放人员和领取人员分别在出库登记本上签字确认。

六、空白证管理制度

(一)《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申领与发放,签发机构到所在地区级管理机构申领,区级管理机构到上一级管理机构申领。要依据年度计划及季度计划进行申领,并专人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

(二)每年10月31日前,按照当年辖区出生活产数、证件使用数(首次签发数、换证数、补发数、废证数)、库存数,制定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需求计划并上报上管理机构,并做好出入库登记,原则上不予追加。如确需追加的应报上一级管理机构审核。调剂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仅限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辖区范围内,各机构不得擅自跨机构、跨地区借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经上一级管理机构统一调剂并做好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登记。

(三)在接收证件入库时,至少有2名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按清单核实数量、编号,填写入库登记本,无误后入库。验收时如发现损坏、编号有误或遗失的,应及时查找原因上报上一级管理机构,并将上述证件登记作废。

(四)应安排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出库工作,规范发放程序,完善领取手续,发放人员需核实领取人员提供的单位介绍信、有效身份证件等,发放机构均应设立出库登记本,详细登记证件编号、发放时间(领取时间)、发放机构名称、领取机构名称、领取人员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发证人员和领证人员分别在证件出库登记本上签字确认。

七、首次签发制度

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要为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一)新生儿父母原则上应在新生儿出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助产机构内出生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2.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审验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其他特殊情形需提交的材料:

(1)新生儿母亲信息与住院登记的产妇信息不相符者,应提供户口登记相关的相关证明原件或亲子鉴定证明。

(2)非母亲领证,应提供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若不能提供委托书的,还需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证明,如新生儿母亲的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失踪证明或死亡证明等。

(3)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应提供本人书面声明。

(4)新生儿父亲申请办理,但母亲信息无法提供或者无法核实的,新生儿父亲应提供本人书面声明和新生儿与父亲的亲子鉴定证明。

(5)原分娩机构已停止签发职能的,原分娩机构需向现签发机构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或住院分娩证明。

(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签发机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真实有效,方可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并由签发人员签名;专用章管理人员在盖章之前应对信息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并做好首次签发登记。

(三)出生医学证明的正面由新生儿监护人保存,副页是申报户籍的原始的凭证,入户登记后由户口登记机关保存,存根联由签发单位保存。

(四)申领时原分娩的助产机构已停止签发职能的,由原分娩机构所在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签发。

八、换发制度

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因户口登记机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新生儿姓氏可随父母亲信息变更做相应调整)等情形而要求更改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更换《出生医学证明》的。

(一)《出生医学证明》无效,包括如下情形:

1.既往《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

2.《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楚、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3.私自折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4.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补发专用章,或用其它印章代替的。

5.因撕损等原因导致重要信息缺失的。

6.其他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

(二)换发仅对原证件上的错误项进行修改,其余项目内容应与原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一致。

(三)换发《出生医学证明》,须提交以下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

2.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

3.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因当事人原因变更父亲或母亲的,提供相应的亲子鉴定证明,新生儿需变更户籍的,还需要提交原户籍注销的证明材料。

6.因不能进行出生登记需变更的,应提供相应的亲子鉴定证明。新生儿需变更户籍的,应提供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机构是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申请人持《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的,可以换发正、副页;办理入户后申请换发的,只换发正页;申请人没有办理入户而副页丢失只有正页的,由公安机关开具没有落户的证明,换发时留正、副页给申请人。

(五)签发机构要做好发放登记,及时、客观、完整地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本,在原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备注栏内注明新证编号及换发原因。新证发放登记备注栏内注明旧证编号,原出生医学证明及换发申请材料随首次签发归档到换发材料进行保存,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六)无效出生医学证明由原签发机构换发,原签发机构已经注销或者已停止签发职能的由其所在地区级管理机构换发,不得异地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七)非父母或监护人所在地出生的新生儿,持出生地签发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回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申报出生登记地《出生医学证明》。

九、补发制度

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管理机构为因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一)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内容应与原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一致。

(二)补发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2.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

3.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资料(分娩记录、住院分娩病历复印件等证明材料,需加盖原签发机构部门印章)。

(三)补发机构应审核新生儿父母提供的书面申请、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等相关材料,依据领证人填写的补发申请表,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批准后,予以补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四)未办理出生户籍登记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五)出生医学证明遗失,且申请变更原证所载信的,应同时满足换发和补发条件,由补发机构办理。

(六)补发机构要做好发放登记,永久留存补办申请材料。补发后及时将相关信息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七)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

十、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签发制度

(一)1996年1月1日后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途中急产和家庭接生员接生的情形除外)。由区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管理机构出具此类出生医学证明。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机构外首次签发登记表。

2.审验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留存复印件。

3.《亲子关系声明》。

4.《亲子鉴定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如果领证人为新生儿父母外的其他监护人,需要提供证明监护人身份的相关材料。

(二)签发机构依据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表,按照相关签发要求出具医学证明,并做好签发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依据父亲或母亲有效身份证件、亲子关系声明和亲子鉴定证明填写,仅填写新生儿父母的信息和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出生地点以及签发人员、签发机构、签发日期等信息,其他信息划“/”。

(三)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首次签发和换发时应加盖签发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四)机构外出生的特殊情形处理:

1.途中急产新生儿,母婴被送至助产机构进行断脐处理的,由该机构负责签发。母婴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进行断脐处理并由其送至助产机构的,依据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病历记录,由助产机构负责签发。途中急产的新生儿,在信息系统“出生地点”分类填写“途中急产”。审验材料同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

2.具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接生的新生儿,由新生儿出生地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

3.无法核实母亲或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新生儿父亲或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拟落户地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亲子关系证明、无法核实母亲或父亲信息的情况说明和拟落户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向拟落户地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如果领证人为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以外的其他监护人,则需提供证明监护人身份的相关材料。材料经审验合格后,予以签发。

4.对不属于以上三项的特殊情况,由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实现场和相关证明材料后,予以签发。

十一、废证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及超过使用年限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和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

(一)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要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作废原因、登记日期等相关信息,严格控制废证率,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年度废证率超过1%的单位要进行督导,责令整改。

(二)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毁损需要更换的,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应持原空白出生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三联向上级管理机构申请更换。

(三)对运输、发放等工作出现的废证,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三联上标识作废, 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登记、存档,做好相关信息登记,每年度产生的废证于次年 6 月30 日前上交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上交至市妇幼保健院保健部,由市妇幼保健院保健部统一报省证件办集中销毁。

(四)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发现《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或者被盗时,应立即封锁现场,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将遗失或者被盗的证件登记为废证。在5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省妇幼保健院。

(五)《出生医学证明》应按废证产生原因分类统计上报。

十二、真伪鉴定制度

(一)《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由申请鉴定的户口登记机关所在的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和反馈。

(二)户口登记机关发现可疑《出生医学证明》,暂停办理落户登记,出具《出生医学委托鉴定书》与可疑证件一并送至当地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进行真伪鉴定。

(三)当地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收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出生医学委托鉴定书》与可疑证件后,要对证件的载体作真伪鉴定,并协调签发地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对证件载体信息进行核查。

(四)签发地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通过核对出生证编号、住院病历、查阅原始分娩记录、当事人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提供的相关材料、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等档案材料,鉴定《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真伪。

(五)当地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委托管理机构根据证件载体和证件记载信息核查情况,出具《真伪鉴定书》,并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

(六)如本级无法鉴定的可送至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进行鉴定。

(七)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发现伪假证件时,应当将复印件和《真伪鉴定书》逐级报送至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

十三、印章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一)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用于《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用于《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

(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为圆形,直径为32mm。印章所刻汉字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应与印模式样的字体一样。

(三)各签发及补发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及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将印章式样抄送本级公安局户籍登记部门和上级管理机构备案。

(四)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或印章发生损毁等情况应及时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申请刻新印章。

(五)签发机构撤并或被取消助产服务资质的,辖区证件管理部门(区卫生健康委)应及时将专用章、存根及其他相关材料收回,并做好登记、备案等管理工作,妥善保存。

(六)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必须落实专人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印章,严格实行证章分开管理。

(七)严格使用手续,严禁滥用印章。印章管理人员加盖印章前须认真核实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八)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三联上分别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要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

十四、专人管理负责制度

(一)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分为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签发仅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新生儿父亲和母亲身份信息均无法核定的不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如有需要,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二)《出生医学证明》入库、领发、签发、换发、补发、网络管理等工作实行专人管理,明确职责。

十五、证件丢失报告制度

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发生证件丢失事件时,要及时查找原因,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在一个月内将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数量、编码、丢失原因、处理结果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行政部门。

十六、统计报告制度

签发单位每年度上报《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季报表》至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汇总后上报市妇幼保健院办公室。

十七、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一)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归档范围可分为管理机构的管理类资料和签发机构的管理类资料与签发类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出生医学证明存根。

2.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换发申请表、补发申请表。

3.其他文件材料:亲子鉴定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本、其他应当保存的相关材料。

(二)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

(三)出生医学证明保管设施应符合安全规定要求,即门锁、柜锁;铁门、铁栏窗和保险柜;防水、防火、防潮和防盗,严防遗失、毁损,库房通风良好。

(四)签发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 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 换发、补发等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

(五)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要做好新生儿相关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海口市美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1月24日



[录入者:美兰区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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