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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2023年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方案

更新时间:2023-07-14 18:07:21   来源:海口市教育局  作者:

   海口市2023年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方案今日发布。


今年我市中招工作有哪些要求?工作时间如何安排?填报志愿有何注意事项?快来看看👇

一、填报志愿



(一)填报方式和时间


考生志愿实行考后知分、网上填报的方式,分三次进行。


第一次在中考成绩公布之后填报。考生可一次性填报所有批次志愿学校。网上志愿填报系统自7月6日起开放,7月16日公布考生成绩后,继续开放到7月18日下午16:00。

第二次在第一批次学校统招生A段录取结束后填报。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填报(修改)本批次统招生B段志愿、指标到校志愿以及第二、三批次学校志愿。不作修改的,原填报志愿继续有效。填报时间为7月27日-28日下午16:00。

第三次在第二批次学校录取结束后填报,尚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填报(修改)第三批次志愿。不作修改的,原填报志愿继续有效。填报时间为8月6日-7日下午16:00。
(二)批次设置


2023年中招录取设提前批、第一批、第二批和第三批共四个批次。

   1.提前批:琼台师范学院公办乡镇幼儿园定向公费培养生班,海南中学、海南省国兴中学等少数民族特招班,海南中学中英高中课程实验班、海南华侨中学中美和中英合作实验班,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合作举办的公办高中学校实验班。

考生在本批次可填报1个志愿,但在填报海南中学、海南省国兴中学等少数民族特招班志愿时,考生可同时填报。少数民族特招班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


    2.第一批:“省一级学校”(见附表)、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公费生计划。

考生在本批次可分别填报1个自主招生志愿、1个统招生志愿、1个指标到校志愿,依次投档录取。其中自主招生志愿仅限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测试合格入围的考生填报,指标到校志愿仅限符合指标到校招录对象要求的考生填报。

  本批次统招生分A、B两段进行录取,A段录取“省一级学校”部分统招计划(即全部统招计划减去该校招生总计划预留5%的所得计划)(本方案中涉及“招生总计划”均不包含中外合作课程实验班、国际课程班等单列计划)及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公费生计划,B段录取“省一级学校”总计划的5%预留部分及民办学校未完成的公费生计划。厅直属中学、有关高校附属中学B段预留的5%计划面向全省招生,不再分配到各市县。

  本批次学校“指标到校”生的录取工作安排在B段统招计划完成后进行。

   3.第二批:市县优质普通高中学校、经申请获批的一般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海南省农垦加来高级中学;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非公费生计划。

考生在本批次可分别填报1个自主招生志愿、3个统招生平行志愿,依次投档录取。其中自主招生志愿仅限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测试合格入围的考生填报。


   4.第三批:有五年一贯制招生计划的高等学校、中高职“3+2”连读及中高职“3+2”分段培养试点班;一般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含第二批次未录取完的剩余计划)。

   考生在本批次可分别填报1个自主招生志愿、12个统招生平行志愿,依次投档录取,其中统招生平行志愿包括普通高中统招生、高等学校五年一贯制和中高职“3+2”试点班志愿,最多可以填报6个普通高中统招生志愿。自主招生志愿仅限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测试合格入围的考生填报。


(三)填报须知


   1.考生志愿以在中招管理系统中填报的电子数据为准。市县中招办和学校应选派熟悉信息技术的教师对考生进行志愿填报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在填报志愿期间,学校应开放计算机教室由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招管理系统自主填报志愿。学校也可通过中招管理系统下载打印《2023年海南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生志愿确认表》(样式见附表)交由考生填写,再指定专人负责录入中招管理系统,并将录入志愿后下载打印的纸质表格交由考生及家长签名确认后,存入考生纸质档案袋备查。


   2.考生志愿是招生学校录取的重要依据。志愿填报结束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考生填报的志愿信息。存入考生纸质档案袋备查的志愿确认表也一律不得涂改。各学校、教师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强行要求学生填报指定学校或限制考生填报符合报考条件的志愿。


   3.户籍地和学籍地不一致的考生,在首次填报志愿时,可以选择以学籍所在市县考生身份或户籍所在市县考生身份填报志愿(二选一),此选择在后续再次开放填报志愿期间不允许变更。

   

   4.厅直属中学、有关高校附属中学除自主招生等以外的分配到市县的统招计划,招收对象为具有该市县户籍并在该市县初中学校九年级有学籍且在九年级就读满一年的应届生,或非该市县户籍但在该市县初中学校有三年学籍且就读满三年的应届生;单列计划招收户籍在我省的外省学籍应届生以及不符合本招生对象条件的应届生。考生学籍由学校进行审核,并在中招管理系统里勾选相关标识,如学校无法确定可提交至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中招管理系统中勾选。


   5.具有我省学籍的三沙市户籍、港澳台籍考生以及非我省户籍的“三侨生”,在填报志愿和录取时可以视学籍地为户籍所在地,享受相应户籍地考生的待遇。


   6.户籍、学籍均不在我省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在填报志愿和录取时享受报考地户籍考生的相应待遇。

   7.外国籍学生须填报具有接收资格的学校(附表)。


二、考生档案



(一)实行电子档案管理为主


 考生报名信息确认表、志愿确认表、各学科中考成绩和理化实验操作技能考查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优惠照顾政策材料等信息数据是构成考生电子档案的重要内容。市县中招办和学校要按规定时间完成有关数据的录入、修改、核对和汇总工作。


(二)纸质档案备查


 考生纸质档案是考生资格认定、招生录取、优惠照顾政策确认的重要佐证,市县中招办和学校要规范管理,妥善保存,以备查证。纸质档案材料主要包括:


   1.初中阶段学籍卡(在读生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下载打印);报名信息确认表;志愿确认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单和成长记录袋。

   

   2.外回考生报名时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3.报考少数民族特招班的少数民族考生提供的《2023年海南省高中阶段招收少数民族特招班考生资格审核表》;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工作满10周年以上且户籍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汉族公务员、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子女提供的《2023年海南省国兴中学高中阶段招生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汉族考生享受少数民族考生待遇资格审核表》等材料。


   4.现驻三沙市有关单位干部职工(驻岛时间达半年以上)的子女的相关证明材料。


   5.海南省农村独生子女户、农村纯二女结扎户子女提供的《2023年海南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农村独生子女户、农村纯二女结扎户子女审核表》。


   6.“三侨生”提供的《2023年海南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三侨生”审核表》。港澳台籍考生、外国籍考生提供的身份证件、居住证明复印件。


   7.户籍、学籍均不在本省的高层次人才子女,报名时提供的法定监护人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用人单位聘用劳动合同或调入证明(聘期5年以上)、户口簿(证明与高层次人才关系)的复印件,以及初中学籍卡(就读学校盖章)等材料。


   8.考生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招生录取



(一)招录原则


招生录取工作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公民同招”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据学校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志愿的批次、顺序,按考生中招投档总分高低、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投档原则上按招生计划数的1:1比例执行。


   1.设立最低控制分数线。省中招办分别划定普通高中、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及招生试点项目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全省普通高中学校各类招生计划(不含自主招生)的录取以及五年一贯制高等职业教育培养试点项目、中高职“3+2”连读、分段培养试点项目的录取不得低于最低控制分数线。


   2.设置考试科目和综合素质评价等级要求。“省一级学校”(不含自主招生计划)和经省教育厅批准面向全省招生的普通高中学校实验班,只录取各考试科目等级均达到C等(含)以上、综合素质评价总等级达到B等(含)以上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合作举办的上海世外附属海口学校、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海口实验学校,录取条件参照“省一级学校”的标准执行。一般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含自主招生计划)录取时,要求综合素质评价总等级要达到C等(含)及以上,对考试学科等级不做限定。


   3.投档同分排序规则。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时,按中招投档总分从高到低向招生学校投出达到各考试科目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总等级要求的考生。投档总分相同考生的排序规则如下:

(1)比较综合素质评价总等级。

(2)比较语文、数学、英语三科原始分总分。

(3)比较道德与法治、历史、物理、化学、体育与健康五科原始分总分。

(4)比较生物、地理两科原始分总分。

(5)依次比较语文、数学、英语单科原始分。

(6)如前5款不能区分,则“三侨生”、港澳台生优先。

(7)以上条款仍不能区分时,由招生学校根据考生的《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单》和《成长记录袋》提供的材料,自主择优录取。


   4.严格限制退档操作。已被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公费生计划、琼台师范学院公办乡镇幼儿园定向免费培养生班录取的考生不予退档;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第一、二批次招生的非公费生计划,在第三批次录取结束之前不予退档。


(二)招生范围


   1.厅直属中学、有关高校附属中学、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实验班、中外合作办学实验班和国际课程班(以下合称“国际班”)、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公费生、五年一贯制高等职业教育培养试点项目、中高职“3+2”连读和分段培养试点项目可面向全省招生,其余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只在属地范围内招生。除公费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其他计划原则上在审批地招生。


   2.海口市户籍并在本市初中学校九年级有学籍但九年级就读未满一年的应届毕业生(含外省学籍、本省外市县学籍生),可报考我市公办省一级普通高中学校的单列计划,实行单独划线,录取分数不低于本市统招生录取分数线。非海口市户籍但在海口市初中学校九年级有学籍且在九年级就读满一年的应届生,可报考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的“非本市户籍本市学籍”计划,实行单独划线,录取分数不低于本市统招生录取分数线。


(三)招录办法


招生录取工作依托中招管理系统进行,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管理模式。


   1.普通高中学校“统招生”“民族班”等计划的录取。


   (1)面向全省招生的学校或“实验班”、“国际班”、“民办高中公费生”等面向全省招生的计划,以及各批次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时,由省中招办根据考生志愿、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投档总分统一出档。学校按计划录取考生,录满为止。录取完成后学校将录取名单提交至省中招办进行审核。招生计划如有未完成的,由省中招办统筹调剂或调整至下一批次录取。


   (2)海南中学、海南省国兴中学继续招收少数民族特招班计划,招录对象为世居在我省的黎、苗、回族初中应届毕业生。其中海南中学50名,海南省国兴中学100名,具体按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三亚市、五指山市、东方市、昌江县、乐东县、陵水县、白沙县、保亭县、琼中县)占招生总数的80%,户籍在其他市县占20%的比例安排指标。符合条件录取的学生享受“三免一补”待遇。



   (3)海南省国兴中学面向全省统一招生的计划(少数民族特招班计划除外),60%用于录取少数民族学生和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工作10周年以上且户籍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汉族公务员和专业人才(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子女。少数民族考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汉族考生最低录取分数线80分(原始分总分)。


   (4)海南中学和海南省国兴中学继续设立“宏志班”,资助品学兼优、家庭贫困的初中应届毕业生,计划不单列。有关部门和招生学校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审核后,从海南中学和海南省国兴中学录取的统招生中筛选确定。


   (5)面向本市招生的海口市普通高中学校,由市中招办根据考生的志愿、投档总分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统一出档(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由省中招办统一出档),学校进行录取,并将录取名册报省中招办备案。



   2.普通高中学校“指标到校”计划的录取。


   (1)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2023年我市公办省一级学校“指标到校”计划占本校除自主招生等以外的招生计划的比例为50%。指标分配范围为我市所有初中学校(包括民办初中学校、省教育厅直属中学和高校附中的初中部),向农村初中学校倾斜,并逐步向不选择生源的初中学校倾斜,确保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就读的合法权益。“指标到校”分配规则为:以各初中学校参加中考人数中符合指标到校分配资格人数占全市符合分配资格总人数的比例为分配系数,乘以“省一级学校”的指标到校计划数(四舍五入);如有计划剩余,则把所有“四舍”的学校按照原分配数值(带小数点)由大到小排序,依次增加一个计划,直至剩余计划用完;如计划不足,则把所有“五入”的学校按照原分配数值(带小数点)由小到大排序,依次核减一个计划,直至不足部分归零。


    (2)厅直属中学、有关高校附属中学分配到学校所在地市县的招生计划,其用于“指标到校”的比例不低于50%。该“指标到校”计划由学校所在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纳入该市县优质普通高中“指标到校”计划中合理分配,分配方案报省教育厅核准后实施。


   (3)“指标到校”计划招录对象为填报了本招生学校志愿,且初中阶段均在其初中毕业学校就读,并参加中考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户籍不限。此类学生的录取工作安排在统招计划录取完成后进行,设立最低录取分数线,分数线为本校统招生A段录取分数线的90%。若某初中学校已分配招生指标但没有考生上线或上线考生不足,剩余的指标将予以收回,用于按普通高中招录原则,统一招录本市县区域内符合“指标到校”招录对象要求的上线考生,录满为止。但如果该初中学校毕业生人数不少于50人,分配指标的省一级学校应录取该校至少1名考生。


   (4)市教育局于6月15日前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报省中招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省中招办将监督各市县制定的分配方案执行情况,并将其执行结果在录取结束后向社会公布。


   3.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计划的录取。


   (1)公办普通高中的自主招生范围原则上应与学校统招生的招生范围一致,民办普通高中的自主招生范围为海口市。普通高中学校应根据自身办学特色和基础条件,认真研究制定自主招生方案,明确招生方向、招生计划、招生办法和监督方式等,于5月15日前经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省中招办备案。招生学校要主动公开经报备的自主招生方案。


   (2)自主招生测试工作应安排在5月31日前进行。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须按时到报考学校参加专业测试或面试。学校组织测试时必须严格规范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杜绝徇私舞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将参与测试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3)招生学校原则上按不高于1.2:1的比例确定测试合格入围考生名单,在校内张榜公示后于6月15日前报省、市中招办备案。自主招生录取在本校统招生录取前进行,其中体育特长生和艺术特长生最低控制分数线为不低于中考满分的30%,其他自主招生类型最低控制分数线为不低于中考满分的60%,各学校可在省定标准基础上提高最低控制分数线要求,并在自主招生方案中予以明确。


   4.高等学校“五年一贯制”计划的录取。


   (1)五年一贯制从参加中考的考生中择优录取新生,实行大专学历教育,学制五年。


   (2)为保证生源质量,招生学校可根据专业培养的要求,自行决定是否提前进行专业测试。如需进行专业测试,学校须向省中招办报送专业测试方案。


   (3)琼台师范学院公办乡镇幼儿园定向公费培养生班的招生,原则上按分配给市县的计划,从面试合格且具有本市县户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中择优录取,只招录中考投档总分达到591.5分(中考满分的65%)及以上的考生,同时兼顾男幼师定向免培生占一定比例。具体录取方案由琼台师范学院于6月10日前报送省中招办备案。专业面试时间为7月19日,面试地点:琼台师范学院府城校区。


   5.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录取。


   (1)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公费生计划列入第一批次录取,其他计划安排在第二、三批次录取。若公费生计划在第一批次未录取完成,则在第二批次所录取的考生中,按成绩从高到低补足。若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在第二批次未完成录取,则剩余计划在第三批次继续录取,在审批地招生。


   (2)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已获评“省一级学校”的,按“省一级学校”录取批次规则进行录取。


   (3)严禁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与考生签订提前录取协议,否则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予以约谈、通报,并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减该校下一年度招生计划。


   (4)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如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必须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依托中招管理系统进行补录,在审批地招生,秋季学期开学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新生补录手续,之后不得再录取学生。补录采取计算机网上统一填报志愿、统一投档录取的方式进行,具体规则由省考试局另行发布。

四、优惠照顾政策


报考省属学校的优惠政策:


(一)



 符合以下各类条件且报考普通高中,高职院校,中高职“3+2”连读、中高职“3+2”分段培养试点班的考生,录取时在原始分总分的基础上增加相应的分值(符合多项的,只能享受最高的一项,加分名单将予公示):


   1.革命烈士子女,全国公安、司法系统烈士子女,加20分。


   2.一级、二级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子女,加10分。

   3.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加5分。

(1)现驻三沙市的军、警部队现役军人和有关单位干部职工(驻岛时间达半年以上)的子女;

(2)全国公安、司法系统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的人民警察子女;

(3)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子女,见义勇为伤残且伤残等级为1—4级的人员或子女;

(4)海南省农村独生子女户、纯二女结扎户的子女。


(二)



军人子女符合《海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按该办法给予对应降分录取待遇,不重复享受上述第(一)条中的加分待遇。


(三)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符合《应急管理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的,按该通知参照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教育优待标准执行。


报考市属学校的优惠政策:

报考海南华侨中学的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港澳台胞子女加5分;其它和报考省属学校的优惠政策一致。


五、体检


对报考普通高中及一般通用性专业的考生,体检由毕业学校按常规健康体检工作要求开展。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对考生身体条件有其他特殊性规定,考生应根据招生学校的要求,到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进行体检,主检医师应在体检表上签名以示负责,体检表须载入考生纸质档案袋。

六、加强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和管理


考试招生工作关系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各学校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肃纪律,规范管理,确保考试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一)健全机构,制定方案,切实加强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二)加大考试招生政策宣传力度,认真做好学生升学志愿填报指导工作。海口市教育局统筹安排中等学校招生工作,加大中职招生宣传力度,组织队伍下到初中学校,宣传职业教育,帮助考生了解职业教育优惠政策和转变升学观念,引导考生根据自己的学业和家庭经济状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教育。


   (三)严格执行初中课程计划,不得提前结束课程,严禁提前分流学生。


   (四)加强考试考务工作管理,狠抓考风考纪,严格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五)落实“十个严禁”。1.严禁提前结束初中课程,严禁提前分流学生;严禁以任何形式在学生初中学业结束前提前招录学生,严禁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与考生签订提前录取协议;2.严禁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降低分数线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3.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严禁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4.严禁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等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5.严禁招收未参加当年我省中考的学生;6.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7.严禁普通高中学校的国际班学生转到普通班就读;8.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9.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10.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六)推进招生“阳光中招”,严格做好指标到校生、自主招生、少数民族考生、享受优惠照顾条件考生等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做到制度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同时,加强考生诚信教育,对录取条件和资格弄虚作假的考生,将取消其录取“省一级学校”和市县优质高中学校的资格,并如实记录在其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中。


   (七)加强考试招生队伍廉政建设,严明招生工作纪律,严密排查廉政风险,细化完善防控措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坚决抵制不正之风。从严查处招生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招生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并依纪依规追责问责。对学校违规招收的学生,按照教育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海口市中招办设立举报电话:66293111,受理投诉举报线索,严肃查处考试招生各环节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全面推进“清廉中招”“阳光中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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