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兰区住建局政务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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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 非行政许可 □ 公共服务 ■ |
事项名称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 |
行使依据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第八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
办理主体 |
海口市美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申请条件 |
在海口市美兰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主城区内建筑面积 |
受理条件 |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核实意见书》;(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三、通过海口市美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联合专项验收。(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优化三类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流程要求,房地产、工业、旅游、政府投资项目等三类项目应通过联合验收后,建设单位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8个工作日 |
办理部门 |
海口市美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
办理地点 |
海口市美兰区晋江村433号海口市美兰区政府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
联系电话 |
089865395215 (政务中心电话)、089865378201(局办公室电话)、089865374307(建工办电话) |
权力运行流程图和事项岗位说明 |
见附件22.1、附件22.2 |
服务表格 |
略 |
范例 |
略 |
常见问题解答 |
专家解答 |
监督电话 |
市效能热线:963333;区效能办65380510;区政务中心65391063 |
在线办理链接 |
略 |
进驻中心情况 |
实地进驻 ■ 联网进驻 □ 未进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