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兰区住建局政务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编码 |
46010800JS-XK-0601 |
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 非行政许可 □ 公共服务 □ |
事项名称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主城区外村庄规划区范围) |
行使依据 |
1、《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农村村民应当持户籍证明、宅基地使用证明、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意见等有效文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乡、村庄规划审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3、《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在主城区以外的镇、村庄规划区(不含特定地区)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镇企业、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村居民集中住宅楼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镇人民政府、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行政许可申请后,对符合规划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在主城区以外的镇、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管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
办理主体 |
海口市美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委托单位) |
申请条件 |
在海口市美兰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 |
受理条件 |
1、海口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报审批服务表 2、国土部门的土地确认 3、规划报建文本及电子版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办理部门 |
海口市美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08:15-12:00,下午14:30-17:30 (节假日除外)。该单位所有事项在此时间段均可受理(星期一、星期五在政务中心窗口受理) |
办理地点 |
海口市美兰区晋江村433号海口市美兰区政府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
联系电话 |
089865395215 (政务中心电话)、089865378201(局办公室电话)、089865352922(规划所电话) |
权力运行流程图和岗位说明 |
见附件10.1、附件10.2 |
服务表格 |
《海口市建设工程(私宅类)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申报审批表》见附件10.3 |
范例 |
见附件10.4 |
常见问题解答 |
专家解决 |
监督电话 |
65391063 |
在线办理链接 |
略 |
进驻中心情况 |
实地进驻 ■ 联网进驻 □ 未进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