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817904-1/2022-02785 分类: 通知公告;报告   
发布机构: 美兰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0年05月10日
名  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公告(空港地埋式水质净化中心(一期)工程项目)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公告(空港地埋式水质净化中心(一期)工程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20 年 1 月 1 日实施)、《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海南省农村土地征收试点办法》相关规定,现就拟征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项目:空港地埋式水质净化中心(一期)工程项目
二、拟征地的面积及位置:项目需征收土地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范围内,集体土地 89.75 亩,属于演丰镇昌城村委会新东、中村村民小组集体所有。(详见权属确认图)。
三、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1.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补偿费标准:根据省政府琼府〔2014〕36 号文及原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市政府批准的海土资征字〔2014〕1141 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琼府〔2014〕36 号)执行。
3.安置方式:一般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房屋补偿参照《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海府〔2019〕2号)有关规定,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安置。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 号)执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五、公告期限
征地范围内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 日内持不动产产权资料到演丰镇人民政府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
六、征地实施单位:美兰区人民政府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发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
1.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
2.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3.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4.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5.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
得开工;
6.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7.违反上述规定的,征地拆迁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相关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有异议的,可在拟征地公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美兰区人民政府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联 系 人:王 旭 文
联系电话:65239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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