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2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 |
轻微违法 |
初次违法,且没有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一一般违法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导致人员伤亡 |
给予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罚款2万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较重违法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10人以下人员轻伤 |
给予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罚款5万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严重违法 |
逾期未改正而不执行停业整顿的指令,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10人以下的轻伤,或2人以下的重伤 |
给予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逾期未改正而不执行停业整顿的指令并导致发生有人员轻伤或2人以下的重伤生产安全事故 |
给予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特别严重违法 |
逾期未改正而不执行停业整顿的指令并导致发生3-9人的重伤或3人以下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
给予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5至20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3 |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轻微违法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一般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非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罚款。 | ||||||
较重违法 |
逾期未改正,非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或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违法 |
逾期未改正,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罚款。 | ||||||
综合类 |
4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
轻微违法 |
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但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事后能及时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违法 |
对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逾期3个月以下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2万元。 | ||||||
较重违法 |
对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逾期3-6个月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违法 |
对安全管理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均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逾期未改正超过6个月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罚款。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综合类 |
5 |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
轻微违法 |
未对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整改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违法 |
对有3名以下从业人员未依法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 ||||||
较重违法 |
对3-5名从业人员未依法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照每名从业人员3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2万元。 | ||||||
严重违法 |
对有5名以上的从业人员未依法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未改正超过6个月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罚款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6 |
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 |
一般违法 |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整改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违法 |
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5000元处罚。每超过1天加罚100元最高处罚2万 | ||||||
综合类 |
7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
轻微违法 |
未造成危害结果且能及时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违法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2万元。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8 |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
轻微违法 |
建设项目尚未开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能够及时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违法 |
已开工建设,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罚款。 | ||||||
较重违法 |
已开工建设,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5000万元,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罚款。投资额每增加1000万加罚0.5万元。最高处罚3万元。 | ||||||
严重违法 |
已开工建设,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罚款。投资额每增加1000万加罚0.5万元。最高处罚5万元。 | ||||||
综合类 |
9 |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轻微违法 |
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未造成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执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违法 |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逾期不超过6个月未改正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罚款。 | ||||||
较重违法 |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5000万元,逾期不超过6个月未改正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投资额在1000万—2000万之间的,并处最低2万元罚款。投资额每增加1000万加罚0.5万元。最高处罚3万元。 | ||||||
严重违法 |
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逾期未改正超过6个月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万以上罚款。投资额每增加1000万加罚0.5万元。最高处罚5万元。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10 |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
轻微违法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能积极配合执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违法 |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逾期不超过6个月未改正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罚款。 | ||||||
较重违法 |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5000万元,逾期不超过6个月未改正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投资额在1000万—2000万之间的,最低并处2万元罚款。投资额每增加1000万加罚0.5万元。最高处罚3万元。 | ||||||
严重违法 |
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逾期未改正超过6个月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万以上罚款。投资额每增加1000万加罚0.5万元。最高处罚5万元。 | ||||||
综合类 |
11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轻微违法 |
安全警示标识不明显,未造成危害结果并能积极配合执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违法 |
设立的安全标识不符合标准,并逾期未整改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罚款 | ||||||
较重违法 |
没有全部按标准设立安全标识,并且重要位置安全标识不明显,并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 |
无任何安全标识,并逾期未改正超过6个月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12 |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轻微违法 |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造成危害结果并能积极配合执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违法 |
部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罚款 | ||||||
较重违法 |
全部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5万元罚款 | ||||||
严重违法 |
全部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且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逾期未改正超过6个月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4.5万元罚款。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13 |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
轻微违法 |
初次发现未按时维护、保养和检测安全设备,未造成危害后果并能积极配合执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违法 |
没有按时维护、保养和检测安全设备逾期三个月未改正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罚款 | ||||||
较重违法 |
没有按时维护、保养和检测安全设备,逾期三个月以上六个月内未改正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罚款 | ||||||
严重违法 |
没有按时维护、保养和检测安全设备,逾期六个月以上未改正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4.5万元以下罚款。 | ||||||
综合类 |
14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轻微违法 |
未为10%以下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造成危害结果并能积极配合执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违法 |
未为10%-20%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罚款,每增1%加罚2000元。 | ||||||
较重违法 |
未为20%以上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逾期6个月内未改正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罚款,每增1%加罚10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 | ||||||
严重违法 |
未为特种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逾期6个月以上未改正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按照每人1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15 |
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八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
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 |
轻微违法 |
未造成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执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违法 |
使用1-3台(件), 并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罚款。 | ||||||
较重违法 |
使用4-5台(件), 并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罚款。 | ||||||
严重违法 |
使用6台(件)以上的, 并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综合类 |
16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九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轻微违法 |
使用1件(台),未造成危害后果并能积极配合执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违法 |
使用2-3件(台),并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罚款。 | ||||||
较重违法 |
使用4-5件(台),并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罚款。 | ||||||
严重违法 |
使用6件(台)以上的, 并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罚款。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
综合类 |
17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 |
轻微违法 |
没有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罚款。 |
| |
一般违法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并处3-5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并处5-8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并处8-10万元罚款 | |||||||||
较重违法 |
违法所得10元至30万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
严重违法 |
违法所得3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 |||||||
违法所得50万以上7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 ||||||||
违法所得7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罚款。 | ||||||||
违法所得100万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18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
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
轻微违法 |
建立的制度和措施不健全,没有发生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执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违法 |
建立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照抄照搬、内容空洞、措施不力,配合执法,但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罚款。 | ||||||
较重违法 |
无制度,无措施,配合执法,但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罚款。 | ||||||
严重违法 |
无制度,无措施,且不配合执法,并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罚款。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19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
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 |
轻微违法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违法 |
列举事项中,一项未做到,并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罚款。 | ||||||
较重违法 |
列举事项中,二项未做到,并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6万元罚款。 | ||||||
严重违法 |
列举事项中,三项以上未做到,并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罚款。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20 |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
轻微违法 |
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违法 |
未安排专人管理,并发现1处危险作业,且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罚款。 | ||||||
较重违法 |
未安排专人管理,并发现2处危险作业,且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6万元罚款。 | ||||||
严重违法 |
未安排专人管理,并发现3处以上危险作业,且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罚款。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
综合类 |
21 |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一般违法 |
未开始生产经营的,没有违法所得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此外,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平均销售收入计算;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需要指出的是,本条规定的销售收入、服务收入和报酬等指的是不扣除成本,全部予以没收。 | |
较重违法 |
开始生产经营,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 |
开始生产经营,违法所得不足5万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 |
开始生产经营的,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
A.违法所得5万-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
B.违法所得10万-2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 ||||||||
C.违法所得20万-3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 ||||||||
D.违法所得30万-4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 ||||||||
E.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22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
一般违法 |
发现1-2份上述协议 |
处以2万元罚款。 |
如果针对一个企业,多次执法发现协议的,是一次一罚 |
较重违法 |
发现3-4份上述协议 |
处以每份1万元罚款。 | ||||||
严重违法 |
发现5-6份上述协议 |
处以1.5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 |
发现6份以上述协议 |
处以10万元罚款。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23 |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 |
一般违法 |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
|
较重违法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 |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 |
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24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见上条)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
一般违法 |
未办理延期手续,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
|
较重违法 |
未办理延期手续,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7万元罚款。 | ||||||
未办理延期手续,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9万元罚款。 | |||||||
严重违法 |
未办理延期手续,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10万元罚款。 | ||||||
特别 严重违法 |
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
按第十九条规定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25 |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
一般违法 |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 |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或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接受转让或冒用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动作处罚。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26 |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 |
一般违法 |
发生一般事故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
负责人收入是指本人在所在的企业上一年的个人工资总收入 |
较重违法 |
发生较大事故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55%的罚款。 | ||||||
严重违法 |
发生重大事故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65%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 |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75%的罚款。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27 |
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
迟报或者漏报事故 |
一般违法 |
发生一般事故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
负责人收入是指本人在所在的企业上一年的个人工资总收入。 |
较重违法 |
发生较大事故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55%的罚款。 | ||||||
严重违法 |
发生重大事故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65%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 |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28 |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
一般违法 |
发生一般事故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45%的罚款。 |
负责人收入是指本人在所在的企业上一年的个人工资总收入。 |
较重违法 |
发生较大事故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55%的罚款。 | ||||||
严重违法 |
发生重大事故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65%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 |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29 |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
一般违法 |
发生一般事故的 |
对单位处以100万元以上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5%的罚款。 |
负责人收入是指本人在所在的企业上一年的个人工资总收入。 |
较重违法 |
发生较大事故的 |
对单位处以200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75%的罚款。 | ||||||
严重违法 |
发生重大事故的 |
对单位处以300万元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5%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 |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
对单位处以400万元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95%的罚款。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30 |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
一般违法 |
发生一般事故的 |
对单位处以100万元万元以上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5%的罚款。 |
负责人收入是指本人在所在的企业上一年的个人工资总收入。 |
较重违法 |
发生较大事故的 |
对单位处以200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75%的罚款。 | ||||||
严重违法 |
发生重大事故的 |
对单位处以300万元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5%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 |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
对单位处以400万元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95%的罚款。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31 |
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
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 |
一般违法 |
发生一般事故的 |
对单位处以100万元万元以上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5%的罚款。 |
负责人收入是指本人在所在的企业上一年的个人工资总收入。 |
较重违法 |
发生较大事故的 |
对单位处以200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75%的罚款。 | ||||||
严重违法 |
发生重大事故的 |
对单位处以300万元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5%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 |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
对单位处以400万元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95%的罚款。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32 |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
一般违法 |
发生一般事故的 |
对单位处以100万元万元以上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5%的罚款。 |
负责人收入是指本人在所在的企业上一年的个人工资总收入。 |
较重违法 |
发生较大事故 |
对单位处以200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75%的罚款。 | ||||||
严重违法 |
发生重大事故 |
对单位处以300万元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5%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 |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
对单位处以400万元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95%的罚款。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33 |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
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
一般违法 |
发生一般事故的 |
对单位处以100万元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5%的罚款。 |
负责人收入是指本人在所在的企业上一年的个人工资总收入。 |
较重违法 |
发生较大事故的 |
对单位处以200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75%的罚款。 | ||||||
严重违法 |
发生重大事故的 |
对单位处以300万元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5%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 |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
对单位处以400万元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95%的罚款。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34 |
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
事故发生后逃匿 |
一般违法 |
发生一般事故的 |
对单位处以100万元万元以上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5%的罚款。 |
负责人收入是指本人在所在的企业上一年的个人工资总收入。 |
较重违法 |
发生较大事故的 |
对单位处以200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75%的罚款。 | ||||||
严重违法 |
发生重大事故的 |
对单位处以300万元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5%的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 |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
对单位处以400万元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95%的罚款。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35 |
一般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
一般违法 |
造成1人死亡,或者3-5人重伤,或者造成300万-6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 |
|
较重违法 |
造成2人死亡,或者6-9人重伤,或者造成600万-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15万元的罚款。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
综合类 |
36 |
较大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
一般违法 |
A |
造成3人死亡,或者10-16人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17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20万元罚款 |
|
B |
造成4人死亡,或者17-24人重伤,或者造成1700万-25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23万元罚款 | |||||||
较重违法 |
A |
造成5人死亡,或者25-29人重伤,或者造成2500万-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26万元罚款 | ||||||
B |
造成6人死亡,或者30-34人重伤,或者造成3000万-35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30万元罚款 | |||||||
严重违法 |
A |
造成7人死亡,或者35-39人重伤,或者造成3500万-4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35万元以上罚款 | ||||||
B |
造成8人死亡,或者40-44人重伤,或者造成4000万-45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40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 |
造成9人死亡,或者45-49人重伤,或者造成4500万-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处45万元罚款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37 |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以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的 |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安全生产重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第十六条第二款:安全生产重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危险作业场所和接触危险物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的安全生产培训。 |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以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 |
轻微违法 |
未对1名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以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但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违法 |
未对2-5名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以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逾期未改正的 |
对2名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00元处罚。每增加一人加罚1000元。 | ||||||
较重违法 |
未对6名以上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以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逾期未改正的 |
对6名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处罚。每增加一人加罚1000元。 | ||||||
严重违法 |
未对50%以上的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以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逾期未改正的 |
达50%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处罚。每增加10%加罚1000元。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38 |
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应当每三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危险因素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安全生产重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的。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应当每三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危险因素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
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应当每三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危险因素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
轻微违法 |
未进行现状评价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违法 |
已进行现状评价但尚未备案,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000元处罚。 | ||||||
较重违法 |
没有按照3年进行一次现状评价,未造成危害后果,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000元处罚。未备案加罚2000元。 | ||||||
严重违法 |
没有按照3年进行一次现状评价,造成危害后果,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处罚。未备案加罚3000元。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39 |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拆除和高空、深基坑、隧道、临边等危险作业,未制订安全技术方案和应急措施,安排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 |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拆除和高空、深基坑、隧道、临边等危险作业,应当制订安全技术方案和应急措施,安排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 |
未制订安全技术方案和应急措施,安排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 |
轻微违法 |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违法 |
没有制订安全检查技术方案和应急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项并处2万两项处罚5万元处罚。 | ||||||
较重违法 |
制订安全技术方案和应急措施,但未安排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处罚。 | ||||||
严重违法 |
既未制订安全检查技术方案和应急措施,又未安排专人负责现场安全检查管理,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处罚。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40 |
从业人员进入可能造成窒息、中毒的洞室、井坑、管道、容器和船舱等场所进行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提前进行检测,采取通风、排气、防护、专人监护等安全措施的 |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从业人员进入可能造成窒息、中毒的洞室、井坑、管道、容器和船舱等场所进行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提前进行检测,采取通风、排气、防护、专人监护等安全措施。 |
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提前进行检测,采取通风、排气、防护、专人监护等安全措施 |
轻微违法 |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违法 |
没有提前进行检测,未造成危害后果,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处罚。 | ||||||
较重违法 |
提前进行检测,但未采取安全措施,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处罚。 | ||||||
严重违法 |
既未提前进行检测,又未采取安全措施,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处罚。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41 |
生产经营单位因大风、大雨、大雾等恶劣气象条件危及作业安全,没有停止作业,或者因特殊情况确需作业,而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因大风、大雨、大雾等恶劣气象条件危及作业安全的,应当停止作业;因特殊情况确需作业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
没有停止作业,或者因特殊情况确需作业,而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
轻微违法 |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违法 |
没有采取保护措施,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处罚。 | ||||||
较重违法 |
没有采取保护措施,逾期未改正,造成1-3人受伤害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1人受伤害,并处1万元处罚。每增加一人受伤加处2000元。 | ||||||
严重违法 |
没有采取保护措施,逾期未改正,造成3人以上受伤害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3人受伤害,并处1.5万元处罚。每增加一人受伤加处2000元。最高处罚2万元。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42 |
作业环境温度超过三十七摄氏度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材,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作业环境温度超过三十七摄氏度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材,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
作业环境温度超过三十七摄氏度的,生产经营未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未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材,未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
轻微违法 |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违法 |
作业温度超过37℃,采取必要措施,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材,但未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处罚。 | ||||||
较重违法 |
作业温度超过37℃,采取必要措施,未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材,末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处罚。 | ||||||
严重违法 |
作业温度超过37℃,未采取必要措施,未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材,末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逾期未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8万元处罚。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43 |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超出青少年学生认知能力、身体承受能力和操控能力的危险性劳动的 |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超出青少年学生认知能力、身体承受能力和操控能力的危险性劳动。 |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超出青少年学生认知能力、身体承受能力和操控能力的危险性劳动的 |
轻微违法 |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违法 |
安排中小学生从事危险性劳动5人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处罚。 | ||||||
较重违法 |
安排中小学生从事危险性劳动超过5人以上10人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超过5人并处1万元处罚。每增加1人加罚1000元。 | ||||||
严重违法 |
安排中小学生从事危险性劳动超过10人以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超过10人并处1.5万元处罚。每增加1人加罚1000元。最高处罚2万元。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44 |
生产经营单位没有配备安全主任,并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督导员的 |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安全主任,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依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督导员: (一)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督导员。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督导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督导员。 |
没有配备安全主任,并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督导员的 |
轻微违法 |
未按照规定设立、配备,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A.责令限期改正; B.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一般违法 |
逾期未改正,非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罚款。 | ||||||
较重违法 |
逾期未改正,非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或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违法 |
逾期未改正,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罚款。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45 |
游泳场所的管理责任单位没有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 |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一条:游泳场所的管理责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游泳池、海滨游泳场等游泳场所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配备相应的合格救生人员和救生设备、器材; (二)设有能通观全场的监视(指挥)台、通讯联络广播设施和载有管理规则及其他必要事项的告示牌; (三)海滨游泳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区域和危险区域标志。 |
没有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
轻微违法 |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的 |
限期改正、警告 |
|
一般违法 |
未履行其中一项安全管理职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2000元罚款。 | ||||||
较重违法 |
未履行2项安全管理职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1万元罚款。 | ||||||
严重违法 |
未履行3项以上安全管理职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2万元罚款。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46 |
在因台风、暴雨、赤潮等恶劣天气或海水受污染等原因不适宜游泳的情况下,海滨游泳场没有公告禁止游泳,并进行巡逻,制止旅游者下水的 |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一条:游泳场所的管理责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在因台风、暴雨、赤潮等恶劣天气或海水受污染等原因不适宜游泳的情况下,海滨游泳场应当公告禁止游泳,并进行巡逻,制止旅游者下水。 |
海滨游泳场没有公告禁止游泳,并进行巡逻,制止旅游者下水的 |
轻微违法 |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
|
一般违法 |
有公告,未安排巡逻,或只安排巡逻,没有公告,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2000元罚款。 | ||||||
较重违法 |
没有公告,也未安排巡逻,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违法 |
没有公告,也未安排巡逻,未制止旅游者下水,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2万元罚款。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47 |
登山,探险,漂流、冲浪、潜水、水上拖曳伞等水中和空中观光游乐,大型机械游乐等风险较大的旅游项目,没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或者安全条件发生变化时,没有重新进行安全评价的 |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旅游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第二款:登山,探险,漂流、冲浪、潜水、水上拖曳伞等水中和空中观光游乐,大型机械游乐等风险较大的旅游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未经安全评价或者经安全评价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开业或者运营。 |
没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或者安全条件发生变化时,没有重新进行安全评价 |
轻微违法 |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违法 |
安全条件发生变化,未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未造成危害后果,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罚款。 | ||||||
较重违法 |
未经安全评价或者经安全评价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仍开业或者运营,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罚款。 | ||||||
严重违法 |
未经安全评价或者经安全评价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仍开业或者运营,逾期未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罚款。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48 |
旅游经营单位未在有危险因素的场所、路段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在游乐项目主要出入口设置中外文对照的安全须知告示牌的 |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旅游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旅游经营单位应当在有危险因素的场所、路段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在游乐项目主要出入口设置中外文对照的安全须知告示牌。 |
未在有危险因素的场所、路段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在游乐项目主要出入口设置中外文对照的安全须知告示牌的 |
轻微违法 |
首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违法 |
第一次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并处1万以上元罚款。 | ||||||
较重违法 |
第二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罚款。 | ||||||
严重违法 |
第三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4.5万元-5万元罚款。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 |||||
综合类 |
49 |
旅游经营单位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或者旅游经营单位在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设施、设备每日投入使用前,没有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旅游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旅游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旅游经营单位在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设施、设备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
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或者旅游经营单位在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设施、设备每日投入使用前,没有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
轻微违法 |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
一般违法 |
第一次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1万元以上罚款 | ||||||||||||
较重违法 |
第二次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2万元以上罚款 | ||||||||||||
严重违法 |
第三次逾期未改正的,或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4.5- 5万元罚款 |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50 |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 |
|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
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不予以细化,考虑到完整性,一并列入) |
负责人收入是指本人在所在的企业上一年的个人工资总收入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51 |
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
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
轻微违法 |
迟报或者漏报事故2个小时以内 |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
负责人收入是指本人在所在的企业上一年的个人工资总收入 |
一般违法 |
迟报或者漏报事故2个小时以上6小时以内 |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5%的罚款 | ||||||
较重违法 |
迟报或者漏报事故6个小时以上10个小时以内 |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55%的罚款 | ||||||
严重违法 |
迟报或者漏报事故10个小时以上 |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52 |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
|
轻微违法 |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一天以内的 |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50%的罚款 |
负责人收入是指本人在所在的企业上一年的个人工资总收入 |
一般违法 |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 |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51-60%的罚款 | ||||||
较重违法 |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三天以上五天以内的 |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61-70%的罚款 | ||||||
严重违法 |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五天以上的 |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71-80%的罚款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
综合类 |
53 |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
一般违法 |
谎报、瞒报事故属于一般事故的 |
A.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罚款。 |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以上事故由省政府、国务院调查处理 |
B.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
有一项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50万罚款,每增加一项加罚50万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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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54 |
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 |
一般违法 |
属于一般事故的 |
处200万元的罚款 |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以上事故由省政府、国务院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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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55 |
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
一般违法 |
属于一般事故的 |
处300万元的罚款 |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以上事故由省政府、国务院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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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56 |
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谎报、瞒报事故的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
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谎报、瞒报事故 |
一般违法 |
属于一般事故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以上事故由省政府、国务院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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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57 |
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
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
一般违法 |
属于一般事故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以上事故由省政府、国务院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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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58 |
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发生事故后逃匿的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发生事故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 |
发生事故后逃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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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不予以细化,考虑到完整性,一并列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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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59 |
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 |
一般违法 |
造成1人死亡,或者3-5人重伤,或者造成300万-6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10万元罚款。 |
|
较重违法 |
造成2人死亡,或者6-9人重伤,或者造成600万-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15万元罚款。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62 |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检查管理职责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
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检查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 |
一般违法 |
发生一般事故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不予以细化,为了完整性,一并列入) |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以上事故由省政府、国务院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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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63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
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
轻微违法 |
未缴存和使用风险抵押金3个月以下,首次被发现,且积极配合执法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 |
|
一般违法 |
未缴存和使用风险抵押金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首次被发现的,责令限期改正。 |
对单位并处1.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6000元罚款。3个月以上的每增加一个月对单位加罚2000元,对个人加罚500元。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较重违法 |
未缴存和使用风险抵押金6个月以上,首次被发现的 |
对单位并处2万罚款;对个人处7000元罚款;6个月以上的,每增加一个月对单位加罚2000元,最高处罚3万元;对个人加罚500元,最高处罚1万元。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64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
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
轻微违法 |
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3个月以下,首次被发现,且积极配合执法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元罚款; |
|
一般违法 |
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首次被发现的 |
3个月的对单位并处1.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6000元元罚款;每增加1个月对单位加罚2000元,对个人加罚500元。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较重违法 |
未缴存和使用风险抵押金6个月以上,首次被发现的 |
6个月的对单位并处2万元罚款;对个人处8000元罚款,每增加1个月对单位加罚2000元,最高罚3万元。对个人加罚500元,最高罚1万元。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65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未依法保证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
未依法保证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
轻微违法 |
未投入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3个月以下,首次被发现,且积极配合执法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并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元罚款 |
|
一般违法 |
未投入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首次被发现的 |
3个月的对单位并处1.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6000元元罚款;每增加1个月对单位加罚2000元,对个人加罚500元。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较重违法 |
未投入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6个月以上,首次被发现的 |
6个月的对单位并处2万元罚款;对个人处8000元罚款,每增加1个月对单位加罚2000元,最高罚3万元。对个人加罚500元,最高罚1万元。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66 |
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 |
轻微违法 |
初次违反,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立即改正的 |
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的罚款 |
|
一般违法 |
第二次被发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5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2千元的罚款 | ||||||
较重违法 |
第一次被发现,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4千元的罚款 | ||||||
严重违法 |
两次以上被发现,或造成危害后果,态度恶劣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5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9千元的罚款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美兰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67 |
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
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
轻微违法 |
首次违章指挥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积极改正的 |
警告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的罚款 |
|
一般违法 |
2次违章指挥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没有危害后果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5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2千元的罚款 | ||||||
较重违法 |
2次违章指挥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5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6千元的罚款 | ||||||
严重违法 |
强令或3次以上违章指挥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68 |
发现作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现作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
发现作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 |
轻微违法 |
初次被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积极改正的 |
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的罚款 |
|
一般违法 |
2次被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5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2千元的罚款 | ||||||
较重违法 |
2次被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5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6千元的罚款 | ||||||
严重违法 |
3次以上被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或纵容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69 |
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
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 |
轻微违法 |
超过其中一项的 |
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千元的罚款 |
|
一般违法 |
超过其中二项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5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千元的罚款 | ||||||
较重违法 |
三项都超过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千元罚款 | ||||||
严重违法 |
三项都超过被发现2次以上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70 |
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
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 |
轻微违法 |
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但未使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
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的罚款 |
|
一般违法 |
擅自启封后并使用,能及时改正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3千元的罚款 | ||||||
较重违法 |
擅自启封后使用,并没有改正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5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6千元的罚款 | ||||||
严重违法 |
擅自启封或者使用被发现2次以上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71 |
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
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 |
轻微违法 |
提供的虚假情况不影响安全生产或者隐瞒的事故隐患和其他安全问题属一般事故隐患(问题),初次违反此类规定、未造成危害结果且事后及时改正的 |
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的罚款 |
|
一般违法 |
提供的虚假情况影响安全生产、隐瞒的事故隐患和其他安全问题属重大隐患(问题)的,或者2次以上违反此类规定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5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千元的罚款 | ||||||
较重违法 |
提供的虚假情况严重影响安全生产、隐瞒的事故隐患和其他安全问题属特大事故隐患(问题)的,或者屡次违反此类规定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5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8千元的罚款 | ||||||
严重违法 |
因该行为导致人员受伤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72 |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
轻微违法 |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5天内不采取措施的 |
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的罚款 |
|
一般违法 |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5天-10天以内不采取措施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5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3千元的罚款 | ||||||
较重违法 |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10天-12天以内不采取措施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6千元的罚款 | ||||||
严重违法 |
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20天以上不采取措施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3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73 |
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八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
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 |
轻微违法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较好、初次违反此规定、未造成危害结果且事后及时改正的 |
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的罚款 |
|
一般违法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较差,或者2次以上违反此类规定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2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6千元的罚款 | ||||||
较重违法 |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屡次违反此类规定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5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8千元的罚款 | ||||||
严重违法 |
违反此规定,导致发生危害后果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74 |
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
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 |
轻微违法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较好、初次违反此规定、未造成危害结果且事后及时改正的 |
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的罚款 |
|
一般违法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较差,或者2次以上违反此类规定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千元的罚款 | ||||||
较重违法 |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屡次违反此类规定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5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8千元的罚款 | ||||||
严重违法 |
违反此规定,导致发生危害后果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75 |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十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 |
轻微违法 |
部分指令执行不到位的 |
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的罚款 |
|
一般违法 |
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6千元的罚款 | ||||||
较重违法 |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5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8千元的罚款 | ||||||
严重违法 |
屡次违反此规定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76 |
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
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 |
轻微违法 |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不健全或者签订救护协议不符合规定 |
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的罚款 |
|
一般违法 |
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违法 |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的罚款 | |||||||
严重违法 拒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77 |
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
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
轻微违法 |
配备了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但没有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没有造成危害结果且事后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 |
|
一般违法 |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50%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违法 |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50%以下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 | ||||||
严重违法 |
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
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78 |
生产经营单位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
一般违法 |
30%以下的从业人员签订此类协议 |
处以2万元罚款。 |
|
较重违法 |
30%以上的从业人员签订此类协议 |
处以2.5万元罚款。每增加10%加罚3000元。 | ||||||
严重违法 |
所有从业人员签订此类协议 |
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79 |
生产经营单位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10万元的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
一般违法 |
30%以下的从业人员签订此类协议 |
处5万元的罚款。 |
|
较重违法 |
30%以上的从业人员签订此类协议 |
处以6万元罚款。每增加10%加罚5000元。 | ||||||
严重违法 |
所有从业人员签订此类协议 |
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80 |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
轻微违法 |
没有违法所得,积极改正的 |
处10万元罚款 |
|
一般违法 |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15万元罚款 | ||||||
较重违法 |
违法所得在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20万元罚款 | ||||||
严重违法 |
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或者拒不配合执法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30万元以下罚款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81 |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 |
一般违法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并积极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处30万元罚款 |
|
较重违法 |
有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30万元以上罚款,每增加1万元违法所得加1000 | ||||||
严重违法 |
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或者拒不配合执法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37万-40万元以下罚款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82 |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 |
一般违法 |
属于一般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处40万元罚款,死亡2人的加罚3万元。 |
|
|
|
| ||||||
|
|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
综合类 |
83 |
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
一般违法 |
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1个月,没有危害后果的 |
A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的罚款 |
|
B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1倍且5000元以上的罚款,但最高额不得超过1万元 | ||||||||
较重违法 |
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
A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8000元的罚款 | ||||||
B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且8000元以上的罚款,但最高额不得超过2万元 | ||||||||
严重违法 |
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3个月以上的 |
A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的罚款 | ||||||
B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1万元以上的罚款,但最高额不得超过3万元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
综合类 |
84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生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 |
一般违法 |
未投入生产经营的 |
A |
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5000元的罚款,并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
|
B |
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额不得超过1万元,并对有关人员处3000元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 ||||||||
较重违法 |
投入生产经营六个月以内的 |
A |
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8000元的罚款,并对有关人员处45000元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 ||||||
B |
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最高额不得超过2万元,并对有关人员处6000元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 ||||||||
严重违法 |
投入生产经营六个月以上的 |
A |
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并对有关人员处8000元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 ||||||
B |
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额不得超过2万元,并对有关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
综合类 |
85 |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第五十一条: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 |
一般违法 |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3个月以内的 |
A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5000元的罚款,并对有关人员处5000元元罚款 |
|
B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并对有关人员处6000元元罚款。 | ||||||||
较重违法 |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 |
A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6000元的罚款,并对有关人员处7000元罚款。 | ||||||
B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并对有关人员处8000元元罚款。 | ||||||||
严重违法 |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6个月以上的 |
A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8000元的罚款,并对有关人员处9000元罚款。 | ||||||
B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并对有关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86 |
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
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
一般违法 |
制度建立但不完善的 |
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
|
较重违法 |
建立的制度有缺陷,可操作性不强 |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违法 |
没有建立制度的 |
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生产经营的单位如为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对其适用《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的细化标准处罚。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87 |
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
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
一般违法 |
延迟上报3天以内的 |
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
|
较重违法 |
延迟上报3天以上10天以内的 |
警告,并处1万罚款。 | ||||||
严重违法 |
延迟上报10天以上的 |
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生产经营的单位如为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对其适用《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处罚。 |
海口市美兰区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单位名称: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订日期:2011年11月
类别 |
序号 |
违法 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档次 |
符合条件 |
裁量基准 |
备注 |
综合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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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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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 |
未制定的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属于一般事故隐患的 |
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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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 |
未制定的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 |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违法 |
未制定的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导致发生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生产经营的单位如为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对其适用《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的细化标准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