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月报表报送工作的通知
美安办〔2018〕86号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表的通知》(安委办〔2012〕23号)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全面排查和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掌握全市安全生产动态,现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月报表报送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一)一般事故隐患及宣传教育等情况各单位要根据各自辖区、行业、领域实际情况,认真按照表格要求填写月报表(附件1、附件2)。
(二)重大事故隐患情况
重大事故隐患报送内容应当说明隐患的现状及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包括治理的目标、任务、采取的方法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责任人、时限要求、应急预案和下一步工作等内容)。
二、报送时间及要求
(一)时间
各单位于7月5日前将2018年上半年(1月份-6月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表填写并报送区安委办邮箱。从2018年7月份开始,将截止当月底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累计数据填至相关月报表,于次月1日前报送至区安委办邮箱。
(二)相关要求
所报送的月报表必须经过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审核,有填报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未按要求填报齐全信息或数据不真实的,一律不予采用,按未报送处理。在月报表中,“开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为本年应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企业总数,应明确数量并保持固定;“排查一般事故隐患”为本年实际的一般隐患累计数“排查重大隐患”;为本年实际落实的治理隐患资金累计数。如工作轮岗,相关负责人要做好交接工作,确保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落实。区安委办将对月报表报送情况进行统计,对虚报、瞒报、迟报、漏报等情况进行通报并纳入年底考核。
附件:1.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等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表
2.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表
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