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6039927-X/2022-00341 分类: 部门文件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2年07月04日
名  称: 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提高依法执政能力,规范我局重大事项的决策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局重大行政事项决策,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项如下:

(一)涉及到全区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建设的重要决定、安排或者出台涉及全系统的重大改革措施;

(二)出台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三)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为保证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采取的重大临时措施;

(五)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我局对重大行政事项做出决策前,应当听取意见,听取意见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承办重大行政决策的职能处室,应拟定“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方案”报局分管领导审核,经局长办公室会议研究同意后,由重大行政决策承办人员具体承办。

第六条承办人员应当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或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七条承办人员可以采取会议、公示、函询、调查、座谈会及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决策事项涉及的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对象。

第八条承佃人员在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家评审组对决策事项进行咨询论证。

第九条承办人员必要进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和评估,广泛听取代表和委员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条征求意见后,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将听取意见情况形成报告,报告中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00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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