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大力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我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下列行政决策事项:
(一)贯彻落实市局、区委和区政府中心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二)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
(三)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
(四)重大或者疑难处罚违法案件的审理;
(五)重大事项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六)其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第四条 我局重大行政决策遵循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 局长代表局对重大行政行使决策权,
局分管领导协助局长行使决策权。
局办公室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活动。
下列单位或人员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局长确定后,启动决策程序:
1、由乙分管负责人提出的;
2、由局下属单位提出的;
3、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
第六条 确定决策承办单位。
1、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确定;
2、由局主要领导确定。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负责人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形成决策方案。
第八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序等采用公告栏、发放调查表、召开座谈会、举办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布,对未予采纳的公众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
(三)重大或者疑难处罚违法案件的处理;
(四)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
(五)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第十条 听证应按照公平、公正、效率、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一律公开进行。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依照具体情况,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拟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程序、规则、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
第十二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确定听证代表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序及影响范围。
第十三条 遇有特殊情况,经局局务会议研究,听证会可以延期举行或终止,但要及时通知相对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听证会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充分论证和采纳,对未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要以书面形式向相关利害关系人说明理由,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OO八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