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6039927-X/2022-00337 分类: 部门文件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2年07月04日
名  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制度》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制度》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制度》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安全的社会监督工作,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对其发现的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可向区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等举报。

    第四条 举报内容。生产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人可以及时举报:

    (一)无证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企业或非煤矿山;

(二)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三)具有隐瞒安全生产死亡、重伤事故的行为;

(四)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六条 举报受理。接到举报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程序,做好登记建档工作。根据举报内容的危急情况,做好报告和移交办理等工作。

第七条 根据举报内容,属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责任人的,由相关职能单位负责调查处理;不属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责任人的,由区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区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负责跟踪监督对举报内容的调查处理情况。

第八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要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提请区政府批准后可以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核查处理时间最长不能超过90个工作日。

第九条 举报人举报的重大生产事故隐患,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100-1000元奖励。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受理举报的单位负责,并根据举报内容的危急情况进行评定,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核实后,再报区政府批准。给予举报人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列支。

第十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及时将核查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在3个工作日内将区政府批准的奖励情况告知举报人。对已经核查处理的举报事项要定期做好复查工作,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十一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区政府接受举报单位是: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地址:海口市振兴路8号美兰区委区政府综合办公楼515室。邮编:570203。举报电话:0898-65309272。传真:0898-65225607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相关文档:

主办: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65383955 政府咨询投诉电话:0898-12345
琼公网安备46010802000194号 琼ICP备19002123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1080002

温馨提示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入非政府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