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819582-6/2023-00203 分类: 土地征收;公告;依申请公开;通知公告;公告公示;业务工作;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美兰区演丰镇 发文日期: 2023年02月10日
名  称: 关于海南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配套路网项目拟征收集体土地公告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海南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配套路网项目拟征收集体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海南省农村土地征收试点办法》相关规定,现就拟征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项目

海南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配套路网项目

二、拟征地的面积及位置

项目需征收土地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范围内,本次拟征收集体土地面积 16308.73 平方米(约合 24.46 亩),属于美兰区演丰镇镇农民集体所有。(详见项目权属确认图)

三、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1.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海南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 号)文标准执行。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14 年修订)执行。

3.安置方式:一般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安置。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 号)执行,由美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

五、公告期限

征地范围内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持不动产产权资料到演丰镇人民政府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

六、征地实施单位

美兰区人民政府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发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

1.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

2.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3.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4.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5.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6.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7.违反上述规定的,征地拆迁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相关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有异议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向美兰区人民政府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联 系 人:王 先 生

联系电话:65239571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

2023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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