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党委:
根据《海南省乡村振兴工作队选派管理办法》(琼组通〔2021〕58号)第十条“驻乡镇工作队队长的任免,由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规定,经研究,决定:
凌 云同志任演丰镇第三批乡村振兴工作队队长;免去符少飘同志演丰镇第二批乡村振兴工作队队长职务。
各镇第三批乡村振兴工作队队长任期从2023年7月起计算。请各镇党委按照《海南省乡村振兴工作队选派管理办法》(琼组通〔2021〕58号)文件精神,落实好“一人一档”的要求,做好乡村振兴工作队员的档案管理工作。
中共海口市美兰区委组织部
2023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