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凭相关证件及诊断病历、医疗费用单据和必要病史证明,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镇级(街道办事处)对救助申请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区卫健委。不符合条件的,予以书面回复。区卫健委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书面回复。如有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建档立卡户在定点医院已经受“一站式”医疗救助结算单,不可再书面申请医疗救助。
二、救助标准
1、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支付后,合规个人负担费用100%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制10万元。
2、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支付后,合规个人负担费用在1万元(含1万元)以内的按70%救助,1万元以上的按75%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5万元。
3、低收入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支付后,合规个人负担费用超过1万元的部分给予医疗救助,在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范围的按50%救助,5万元以上的按60%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4万元。
4、因病致贫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支付后,合规个人负担超过3万元的部分给予医疗救助,在3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范围的按40%救助,5万元以上的按50%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3万元。
5、医疗救助对象因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未按规定办理逐级转诊手续、基本医疗保险不报销或降低报销比例的,合规个人负担费用,仅给予一次性按以上对应类别救助标准的20%救助,不超过年度最高限额。
三、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乡镇没有管理使用权,都是上级单位审批后直接将医疗救助金额拨付到申请对象的个人银行账户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