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819582-6/2022-01273 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美兰区演丰镇(引用海口市水务局) 发文日期: 2017年09月06日
名  称: 海口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文  号: 海水务〔2017〕696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海水务〔2017〕69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保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交通等综合效益,促进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海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海南省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准》、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是指与农田水利工程有关的灌排泵站渠道、节水灌溉设施及其输配水管道、涵、闸,山塘等配套建筑物,非等级公路上的农村水利桥梁以及河坡修复整治等水利工程。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为。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宣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

第二章  管理主体与职责

第四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根据受益对象和影响范围的大小,按照统一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模式进行管理。

受益在一个村范围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在两个村及以上、一个农场或镇范围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农场或镇水利工作站负责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在两个镇及以上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照属地行政划分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在两个区及以上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明确管理单位;其他特殊重要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专管机构进行管理。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负责对各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养护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和考核。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是本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主体。应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督促和指导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镇水利工作站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建立、落实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制度,加强检查指导和考核。

第七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和业务指导。贯彻落实水利工程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辖区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养护年度计划、筹措落实资金并组织实施。对各农场、镇的管理养护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具体养护工作的实施,明确管护单位和管护人员。养护员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并掌握必要的管理知识,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各农场、镇水利工作站负责本辖区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直接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全面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运行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工程运行维修和养护计划,推行节水灌溉技术,扩大灌溉效益;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增加水利工程管理经费收入,努力把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办成能自我维持和发展的经营实体;服从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水量调度计划,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九条  本着切实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减轻农民负担的宗旨,优选适合当地条件的工程管理服务模式。

第十条  各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积极推行以购买服务为主的承包经营管理责任制,转变基层水利管理组织机制,增强群众管好用好水利工程的责任,充分发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效益。

第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水利设备,如喷灌机、流动性排灌设备等、可以以租赁的方式承包给群众联户、个体农户管理,并限定服务方式、范围和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对配套不完善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应由有关水利部门会同农场、镇人民政府,组织受益群众进行维修和配套,完善后进行承包。也可以由购买服务者出资维修后承包。

第十三条  凡暂不具备承包经营管理条件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也要落实管理组织和专管人员,确定管理人员,实行目标管理,积极创造条件,推行承包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依法明确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承包者和受益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群众民主监督机制;加强对承包者的管理和教育,鼓励承包者进行工程改造、节约用水,提高工程效益。

第十五条  群众个人按统一规划投资兴建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原则上由其自主经营管理,并允许继承或转让。但必须坚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所在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管护职责

(一)小型灌排泵站工程:按照“专人责任、专业养护”的原则,对机泵动力设备、电气设备及附属设施定期养护维修;保持管理区域整洁、无杂物,进出水池内水流通畅,管道连接完好,构筑物无明显沉陷裂缝、漏水现象,保证各类设备安全运行;

(二)水闸(套闸、圩口闸)工程:定期检修闸门启闭设备、止水设施以及配套设施,保持设备完好;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启闭操作,确保涵闸安全运行。管理区范围内保持整洁卫生,无垃圾、无杂草、水位标尺附近无障碍;

(三)灌排渠系沟道工程:保持沟渠过水断面无坍坡、无淤积、坡面无农作物种植,保持沟渠畅通;配套建筑物完好无损、运行安全正常;

(四)低压管道输水及喷、滴灌工程:保持管道通畅,无漏水现象;给水栓、控制阀门启闭灵活,安全保护装置功能可靠;地埋管道阀门井中无积水;量测仪表盘显示正常;

(五)小型塘坝工程:保持小型塘坝的正常蓄水及放水功能,塘坝堰无明显沉陷裂缝、漏水现象,保证各类设备安全运行;

(六)农村桥梁:桥面铺装平整、无积水、无杂物,伸缩缝完好,人行道、缘石、栏杆无松动和损坏,翼墙无异常变形,锥坡、护坡无坍塌,通行和限载标志完好。

第十七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防洪、引水、放水、开机、停机等所有操作运行,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和阻碍。各级管理单位不得影响本辖区以外的其他群众生产和生活秩序,服从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经常进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和设备的检查观测,随时掌握工程动态,消除隐患,确保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工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严重损毁,导致功能丧失的,应当及时上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置。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管理台账,管理人员做好值班记录及闸、站运行记录,及时阻止管理范围内的水事、违法行为,对发生的重大水事违法行为或安全生产事故应及时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确因生产、建设需要,必须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设施和建筑物,应从严控制。建设单位必须先将建设项目的选址地点、工程规模、结构形式和占地范围,按分级管理权限,向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审查同意批准后,方可实施。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调整工程用途以及改变工程设施及建筑物的工程位置、布局、结构,也应按管理权限分级办理。

第四章  工程保护

第十九条  依据《海南省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准》,水利工程按照以下标准划定管理保护范围:

(一)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线以内区域;

(二)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以及行洪区、两岸堤防和护堤地;

(三)水库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线或土地征用线以内区域。大型水库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300-500米、中型水库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100-300米、小型水库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50-100米内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四)主副坝、引水工程拦河坝、溢洪道、电站、水闸、船闸周围50-100米(水平距离,下同)以内区域,水轮泵站、压力管道、机电排灌站和变电站等水工程建筑物以及管理机构工作区边界外30米以内区域,均为安全保护区;

(五)根据河道的不同等级,堤围脚外20米—50米以内区域为护堤地;丘陵山区河道,从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50米以内区域为河道岸线安全保护区;

(六)输水渠道填方渠段外坡脚以内区域,挖方渠段开挖点或渠顶外肩线(有排水沟的,以排水沟为准)以内区域为管理范围;

(七)输水渠道填方渠段外坡脚之外3米或5米(尾水渠、总干渠和干渠为5米,分干渠为3米)以内区域,挖方渠段开挖点或渠顶外肩线(有排水沟的,以排水沟为准)之外3米或5米(尾水渠、总干渠和干渠为5米,分干渠为3米)以内区域为保护范围

第二十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属性及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必须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不得进行损害工程和设施的任何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为保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发挥工程应有的效益,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损坏泵站、渠道、涵闸、桥梁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观测设施以及其它配套工程设施;

(二)禁止在管理范围内堆放杂物、搭建构筑物及扒口、取土、挖坑、垦种等影响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的行为;

(三)禁止在河道、沟渠等水域炸鱼、毒鱼、电鱼;

(四)禁止向沟河、渠道等水域倾倒垃圾、废渣、农药、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国家法律明令禁止排放的其它有毒有害物;

(五)禁止擅自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采砂石土料、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它的建筑物。经有权部门同意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附近进行生产、建设活动,但不得危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安全;

(六)禁止任意损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

第五章  经费筹措与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区、农场、镇为主,市适当补助,多元筹资”的原则,筹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养护所需资金,区、镇人民政府、农场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养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积极筹集管护资金,制定管护费用的使用办法,严格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对管理、运行维修养护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及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经常性的自查、检查制度。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法对所属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管理不善、影响运行和工程安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造成损失程度进行通报批评及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考核不达标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人员应扣除相应的工资报酬,对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考核不达标的人员,应予以辞退。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由工程所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相关单位和个人停止侵占损毁,并依据《海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农场及镇水利工作站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其它情形,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海口市水务局正式下发之日起实行。

三十一  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

相关文档:

主办: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65383955 政府咨询投诉电话:0898-12345
琼公网安备46010802000194号 琼ICP备19002123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1080002

温馨提示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入非政府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