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强化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维护区政务大厅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派驻区政务大厅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窗口工作人员”)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每天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为上班时间。其中上午8:00—8:15及下午17:15—17:30为档案交接、整理内务时间。
第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第五条 各窗口单位须指定一名窗口工作人员固定在区政务大厅窗口工作,在窗口工作期间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其他工作。为便于管理,一年内不能随意更换窗口工作人员,满一年后如需更换窗口工作人员的,须向区政务中心行文,经同意后方可更换。
第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实行上下班指纹打卡制进行考勤登记,每天上下班应打卡四次。上午7:00--8:15之间打卡为正常签到,12:00—13:00之间打卡为正常签退; 下午14:00--14:30之间打卡为正常签到,17:30—18:00之间打卡为正常签退。
第七条 上班时间,窗口工作人员不得中途擅离岗位,因公因私中途离岗或提前离岗的,均应向中心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报告。
第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因事、因病等事由需请假的,须报中心进行备案。其中,参加两天以上的外出学习考察、业务培训应提供相关单位文件,因伤因病住院的应提供相关医院证明。
第九条 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产后护理假、丧假等国家法定假种,须经派出单位按相关规定核准,再凭派出单位意见报区政务中心备案。
第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请假不得影响窗口正常的事项受理秩序。窗口工作人员请假期间,派出单位要做好交接工作,及时派熟悉业务人员顶岗。
第十一条 上班时间,窗口工作人员一律着统一制服。
第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不能在上班时间吃零食、抽烟、浏览报纸或休闲期刊等与工作无关的书籍,不能玩电脑游戏、看视频、炒股、购物等。
第十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下班后需关闭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
第十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要文明用语,热情服务,严禁与服务对象争吵。
第十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考核评分满分为100分,由考勤和遵守工作纪律情况两部分组成,其中考勤情况占60分,遵守工作纪律情况占40分。考核结果实行按月通报制,并抄送区效能办。
第十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考勤情况(分数)按照“正常在岗率”统计,并折算到考勤分中,即考勤分=正常在岗率×60分。
第十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不穿制服的一次扣0.5分,中途无故离岗一次扣1.5分,其他的一次扣1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海口市美兰区政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名词解释:正常在岗率=(应签到次数-签到异常次数)/应签到次数。
应签到次数是指扣除国家法定假、两天以上的外出学习考察、业务培训等事项后应参加打卡的次数。应签到时间段内发生的迟到、早退、未签到、未签退、非国家法定假视为签到异常。因伤因病住院三天以上凭医院证明酌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