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政务110”服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服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创建公平规范、高效廉洁的行政服务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政务110”网络是区委、区人大、区政府组建的综合服务平台,区政务110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是区委、区政府授权并承办全区政务诉求事项的中枢服务机构,依法履行全区政务诉求事项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服务中心坚持“集中受理、分散办理,集中备案、分散督办”的指导思想,凡经服务中心受理的政务诉求事项,各承办单位必须定期办结,服务中心对政务诉求事项的服务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凡入驻“政务110”网络的各行政单位,必须设立本单位“政务110”服务站,并由专人负责。在接到服务中心送达的政务诉求事项后,必须即时进行审定,并根据本单位的职能情况,按照咨询件、可办件、非可办件进行分类处理。咨询件必须即时办结;可办件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办结,须报分管领导审批或会商办理的,要按规定程序执行,及时办结;非可办件,主办单位必须以书面或电话做出合理解释答复,否则将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服务中心必须认真履行服务职责,定期通报情况。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入驻“政务110”网络的服务单位负责人会议,加强中心与各有关职能单位的联系,互通情况,及时协调和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区纪委、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入驻“政务110”网络的服务单位的工作作风、工作效率、廉政建设情况,对不认真落实政务诉求事项的有关单位或主要责任人予以严肃查处。
第六条本办规定由区“政务110”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