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三、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制定保密审查程序规范,指定机构负责人保密审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业务、保密工作的审查责任。
四、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五、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由办事处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签发。必要时,报经街道主要领导审批后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七、下列政务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八、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接受街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小组的监督和审查。
九、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街道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