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8.1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续保手续办理审批服务流程图
(权力运行流程图)
不予受理或一次告知缺少资料
附件8.2
事项编码 |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续保手续办理(初审) |
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 公共服务■ |
事项名称 |
46010800RS-FW-0008-XB0 |
行使依据 |
《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六条 成立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实施本办法。各区政府和人事劳动保障(社保管理部门)、卫生、财政、民政、税务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调做好居民医保的实施工作。 (一)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本市非农业户籍的未从业城镇居民; (五)我市户籍的新生儿 (六)非我市户籍新生儿,新生儿出生之月,其父母一方参加我省(市)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享受医保的待遇的(参保时提供父母一方医保缴费清单) 第八条 已享受异地退休金、养老保险金的人员,不纳入本市居民医保范围,其医疗保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办理主体 |
街道办事处 |
受理条件 |
申请人应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低保对象、优抚对象、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出具相关证件。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实行每年一次性缴费制度,缴费标准以同年《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为准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部门 |
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协办:社保所) |
办理地点 |
新埠岛中坡村28号银河酒楼旁 |
联系电话 |
66222321 |
权力运行流程图和岗位说明 |
见附件8.1;附件8.2; |
服务表格 |
无 |
范例 |
无 |
常见问题解答 |
专家解答 |
监督电话 |
区效能办65380510;区政务中心65391063;街道办事处66222321。 |
在线办理链接 |
略 |
进驻中心情况 |
实地进驻 ■ 联网进驻□ 未进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