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817938-3/2022-00695 分类: 行政审批   
发布机构: 美兰区新埠街道办事处 发文日期: 2015年01月01日
名  称: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续保手续办理(初审)
文  号: 主 题 词: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续保手续办理(初审)

附件8.1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续保手续办理审批服务流程图

(权力运行流程图)





不予受理或一次告知缺少资料



















附件8.2

事项编码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续保手续办理(初审)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    公共服务■

事项名称

46010800RS-FW-0008-XB0

行使依据

《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六条 成立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实施本办法。各区政府和人事劳动保障(社保管理部门)、卫生、财政、民政、税务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调做好居民医保的实施工作。
第七条 居民医保参保对象为:

(一)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本市非农业户籍的未从业城镇居民;
(二)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居民;
(三)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
(四)本市辖区在校(园)在册的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大学生、中专生、技校生、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含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我市户籍的新生儿

(六)非我市户籍新生儿,新生儿出生之月,其父母一方参加我省(市)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享受医保的待遇的(参保时提供父母一方医保缴费清单)

第八条 已享受异地退休金、养老保险金的人员,不纳入本市居民医保范围,其医疗保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办理主体

街道办事处

受理条件

申请人应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低保对象、优抚对象、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出具相关证件。

收费依据和标准

实行每年一次性缴费制度,缴费标准以同年《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为准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

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协办:社保所)

办理地点

 新埠岛中坡村28号银河酒楼旁

联系电话

66222321

权力运行流程图和岗位说明

见附件8.1;附件8.2

服务表格

范例

常见问题解答

专家解答

监督电话

区效能办65380510;区政务中心65391063;街道办事处66222321

在线办理链接

进驻中心情况

实地进驻 ■ 联网进驻□ 未进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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