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817938-3/2022-00693 分类: 行政审批   
发布机构: 美兰区新埠街道办事处 发文日期: 2015年01月01日
名  称: 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审批(初审)
文  号: 主 题 词:


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审批(初审)

附件29.1

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审批服务流程图

(权力运行流程图)





不予受理或一次告知缺少资料

















附件29.2

事项编码

46010800JH-FW-0029-XB0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    公共服务 ■

事项名称

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审批(初审)

行使依据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退休时每月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无子女的,退休时每月加发百分之十的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海南省《关于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退休时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发放方法》“一、发放对象(一)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二)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独生子女的人员。二、发放标准(一)独生子女父母每月加发5%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独生子女死亡或无子女的人员每月加发10%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二)发放对象的退休费或者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数增加后,加发的退休费或者基本养老金也随之增加。三、资金来源(一)省级财政承担其直接供养人员及省本级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独生子女或无子女人员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二)各市、县(区)财政承担其直接供养人员和其所辖区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城镇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

办理主体

新埠街道办事处

受理条件

申请人应提供如下材料:

1、海口市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申报审批服务表;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证明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无子女的相关材料。

3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计划生育WIS系统家庭信息。

收费依据和标准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即办件)

办理部门

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协办:计生办)

办理地点

新埠岛中坡村28号银河酒楼旁

联系电话

66222321

权力运行流程图和岗位说明

见附件29.1;附件29.2

服务表格

《海口市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申报审批服务表》见附件29.3

范例

见附件29.4

常见问题解答

专家解答

监督电话

区效能办65380510;区政务中心65391063;街道办事处66222321

在线办理链接

进驻中心情况

实地进驻 ■ 联网进驻□ 未进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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