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5.1
海口市经济适用住房申办审批服务流程图
(权力运行流程图)
不予受理或一次告知缺少资料
镇街审核:镇街联合村居入户调查、公示
公示10天
区住保中心审查、公示
公示10天
区住房保障中心核准
市住房保障中心公示、备案
公示10天
附件45.2
事项编码 |
46010800JS-FW-0045-XB0 |
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 公共服务 ■ |
事项名称 |
经济适用住房申办(初审) |
行使依据 |
《海口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73号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海口市美兰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海口市美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包括各类经济实体、其他组织)连续工作并依法缴交各项社会保险满8年。(二)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三)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家庭收入标准。 |
办理主体 |
街道办事处 |
受理条件 |
申请人应提供如下材料: 1、海口市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批服务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证明,包括家庭人数、工作单位、婚姻状况证明、收入及住房情况证明; 4、其他材料:其他材料:户口不属本市主城区常住城镇户口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工作单位证明及申请人缴交各项社会保险满8年的证明材料。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13个工作日(含公示10天计8个工作日) |
办理部门 |
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协办:社会事务办) |
办理地点 |
新埠岛中坡村28号银河酒楼旁 |
联系电话 |
66222321 |
权力运行流程图和岗位说明 |
见附件45.1;附件45.2; |
服务表格 |
《海口市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批服务表》见附45.3 |
范例 |
见附件45.4 |
常见问题解答 |
专家解答 |
监督电话 |
区效能办65380510;区政务中心65391063;街道办事处66222321。 |
在线办理链接 |
略 |
进驻中心情况 |
实地进驻 ■ 联网进驻□ 未进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