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8.1
城乡低保审批服务流程图
(权力运行流程图)
不予受理或一次告知缺少资料
经办人入户调查
公示7天
领导审核
附件18.2
事项编码 |
46010800MZ-FW-0018-XB0 |
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 公共服务 ■ |
事项名称 |
城乡低保审批(初审) |
行使依据 |
民发{2012}220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章第九条: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第二章第四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第三章第十条(一)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
办理主体 |
街道办事处 |
受理条件 |
申请人应提供如下材料: 1、海口市城乡低保申报审批服务表; 2、身份证; 3、户口本; 4、疾病证明或残疾证; 5、申请人家庭入户核查表; 6、家庭收入证明; 7、婚育证明及离婚协议; 8、人户分离的由居住地民政局出具未享受低保证明; 9、家庭收入核查委托书。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含公示7天计5个工作日) |
办理部门 |
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协办:社会事务办) |
办理地点 |
新埠岛中坡村28号银河酒楼旁 |
联系电话 |
66222321 |
权力运行流程图和岗位说明 |
见附件18.1;附件18.2; |
服务表格 |
《海口市城乡低保申报审批服务表》见附18.3 |
范例 |
见附件18.4 |
常见问题解答 |
专家解答 |
监督电话 |
区效能办65380510;区政务中心65391063;街道办事处66222321。 |
在线办理链接 |
略 |
进驻中心情况 |
实地进驻 ■ 联网进驻□ 未进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