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817938-3/2022-00685 分类: 行政审批   
发布机构: 美兰区新埠街道办事处 发文日期: 2015年01月01日
名  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初审)
文  号: 主 题 词: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初审)

附件3.1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审批服务流程图

(权力运行流程图)





不予受理或一次告知缺少资料



















附件3.2

事项编码

46010800RS-FW-0003-XB0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    公共服务 ■

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初审)

行使依据

1、《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四条 凡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户口(包括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其他社会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口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五条 成立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实施本办法。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劳动保障局为居民医保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为居民医保的经办机构。各区政府和市人事劳动保障、卫生、财政、教育、监察、民政、房产、税务、残联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调做好居民医保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居民医保参保对象为:
(一)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本市非农业户籍的未从业城镇居民;
(二)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居民;
(三)本市辖区内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经省政府批准后,可参加居民医保的;
(四)本市非农业户籍的18周岁以下非在校的少年儿童(含婴幼儿);
(五)本市非农业户籍的18周岁以下在外地小学、初中、高中及特殊学校就读的学生;
(六)本市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在校在册中、小学生;
(七)本市在校在册大学生、中专生、技校生。
第七条 已享受异地退休金、养老保险金的人员,不纳入本市居民医保范围,其医疗保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海口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4、《海口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办理主体

街道办事处

受理条件

申报者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1、 海口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报审批服务表

2、户口簿复印件;

3、低保对象、优抚对象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对象要出具相关证件。

收费依据和标准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即办)

办理部门

 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协办:社保所)

办理地点

新埠岛中坡村28号银河酒楼旁

联系电话

66222321

权力运行流程图和岗位说明

见附件3.1;附件3.2

服务表格

《海口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报审批服务表》见附件3.3

范例

见附件3.4

常见问题解答

专家解答

监督电话

区效能办65380510;区政务中心65391063;街道办事处66222321

在线办理链接

进驻中心情况

实地进驻 ■ 联网进驻□ 未进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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