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1.1
农村居民二孩生育服务证办理审批服务流程图
(权力运行流程图)
不予受理或一次告知缺少资料
经办人入户调查
公示15天
领导审核
附件41.2
美兰区新埠街道政务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41)
填表日期:2014年11月
事项编码 | 46010800JH-FW-0041-XB0 |
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 公共服务 ■ |
事项名称 | 农村居民二孩生育服务证办理 |
行使依据 |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提倡农村居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农村居民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在女方怀孕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定安排,发给生育服务证,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农村居民离婚或者丧偶后再婚,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协议或者依法判决子女随迁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夫妻双方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核定安排。 第十九条“下列人员的生育,依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或者一方为本省户籍居民,另一方为外省户籍居民的,依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规定执行; (二)本省户籍的农村居民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已被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录用的,依照本省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执行; (三)原为本省城镇居民的夫妻,将女方或者双方的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依照本省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执行; (四)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的,从村民委员会转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三年内,依照农村居民的生育规定执行;三年后依照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执行; (五)夫妻双方均为外省户籍的居民在本省生育的,依照本省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或核定,需经批准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进行审批。符合再生育规定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发给生育服务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再生育的申请后,应当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公示期间,群众有异议或者举报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派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向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反馈。需要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
办理主体 | 街道办事处 |
受理条件 | 申请人应提供如下材料: 1、《海口市农村居民二孩生育服务证申报审批服务表》(一式2份); 1、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一孩生育服务证、出生证及复印件; 3、二孩生育申请张榜公示回执; 5、女方一寸正面免冠相片3张; 6、女方户籍在本镇外的,还需在其户籍所在镇(街)计生办出具的二孩生育申请委托书。 7、再婚的,需提供一方或双方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两份; 8、一方丧偶后再婚,需提供丧偶方原配偶的死亡证明两份;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16个工作日(含公示15天计11个工作日) |
办理部门 | 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协办:计生办) |
办理地点 | 新埠岛中坡村28号银河酒楼旁 |
联系电话 | 66222321 |
权力运行流程图和岗位说明 | 详见附件41.1;附件41.2; |
服务表格 | 《海口市农村居民二孩生育服务证申报审批服务表》见附件41.3 |
范例 | 见附件41.4 |
常见问题解答 | 专家解答 |
监督电话 | 区效能办65380510;区政务中心65391063;街道办事处66222321。 |
在线办理链接 | 略 |
进驻中心情况 | 实地进驻 ■ 联网进驻□ 未进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