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817938-3/2022-00681 分类: 行政审批   
发布机构: 美兰区新埠街道办事处 发文日期: 2015年01月01日
名  称: 面积30公顷(不含本数)以下的养殖用海海域使用许可(初审)
文  号: 主 题 词:


面积30公顷(不含本数)以下的养殖用海海域使用许可(初审)

附件11.1

养殖用海海域使用许可批服务流程图

(权力运行流程图)





不予受理或一次告知缺少资料



















附件11.2

事项编码

46010800HY-FW-0011-XB0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    公共服务 ■

事项名称

面积30公顷(不含本数)以下的养殖用海海域使用许可(初审)

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第十五条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海域使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海域使用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相关部门的意见。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八条 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确定用于渔业养殖的海域,经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优先安排给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于发展养殖生产《养殖证发放管理》第四条,国家对养殖水域、滩涂实行养殖证制度。凡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发放管理工作,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

办理主体

街道办事处

受理条件

申请人应提供如下材料:

1、海口市海域使用许可申报审批服务表;

2、养殖用海宗海图、位置图。

收费依据和标准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即办件)

办理部门

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协办:社会事务办)

办理地点

新埠岛中坡村28号银河酒楼旁

联系电话

66222321

权力运行流程图和岗位说明

见附件11.1;附件11.2

服务表格

《海口市海域使用许可申报审批服务表》见附件11.3

范例

见附件11.4

常见问题解答

专家解答

监督电话

区效能办65380510;区政务中心65391063;街道办事处66222321

在线办理链接

进驻中心情况

实地进驻 ■ 联网进驻□ 未进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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