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1.1
养殖用海海域使用许可审批服务流程图
(权力运行流程图)
不予受理或一次告知缺少资料
附件11.2
事项编码 |
46010800HY-FW-0011-XB0 |
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 公共服务 ■ |
事项名称 |
面积30公顷(不含本数)以下的养殖用海海域使用许可(初审) |
行使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第十五条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海域使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海域使用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相关部门的意见。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八条 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确定用于渔业养殖的海域,经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优先安排给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于发展养殖生产《养殖证发放管理》第四条,国家对养殖水域、滩涂实行养殖证制度。凡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发放管理工作,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 |
办理主体 |
街道办事处 |
受理条件 |
申请人应提供如下材料: 1、海口市海域使用许可申报审批服务表; 2、养殖用海宗海图、位置图。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即办件) |
办理部门 |
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协办:社会事务办) |
办理地点 |
新埠岛中坡村28号银河酒楼旁 |
联系电话 |
66222321 |
权力运行流程图和岗位说明 |
见附件11.1;附件11.2; |
服务表格 |
《海口市海域使用许可申报审批服务表》见附件11.3 |
范例 |
见附件11.4 |
常见问题解答 |
专家解答 |
监督电话 |
区效能办65380510;区政务中心65391063;街道办事处66222321。 |
在线办理链接 |
略 |
进驻中心情况 |
实地进驻 ■ 联网进驻□ 未进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