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9.1
医疗救助审批服务流程图
(权力运行流程图)
不予受理或一次告知缺少资料
经办人入户调查
公示7天
领导审核
附件19.2
事项编码 |
46010800MZ-FW-0019-XB0 |
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 公共服务■ |
事项名称 |
医疗救助审批(初审) |
行使依据 |
海口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为海口市户籍的以下人员:(一)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乡低保对象。(二)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五保供养证》的五保供养对象。(三)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相关证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四)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特困家庭的重病人员及市政府确定的特殊困难对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一)不能提供有效医疗票据或原始诊断证明的费用。(二)器官移植的费用。(三)跨年度累积的医疗费用(上一年度年底产生的医疗费用,累积时间不超过本年度上半年的除外)。(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目录范围的费用。(五)计划生育费用。(六)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含夫妻打架)、吸毒、酗酒、赌博等行为致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七)因交通肇事或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偿责任的费用。(八)因整形、矫形、增高、减肥、保健、美容等非正常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九)区民政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十条 住院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的主要对象是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人员,不设起付线,不限定病种。原则上60%的救助资金用于住院医疗救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大病医疗救助对象,其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60%的救助,但全年累计不得超过年救助封顶线;其中城市“三无”对象及农村五保对象个人自付部分,给予100%救助,但全年累计不得超过年救助封顶线。个别超过年救助封顶线的五保对象的个人自付部分,酌情从五保供养经费中的统筹资金中支出,严格审批。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救助对象患有重大疾病无钱治疗的,经区民政局入户调查核实,可实施医前救助,医前救助最高限额在年救助封顶线的30%以内确定。对同一救助对象实施的医前、医中、医后救助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年救助封顶线。 |
办理主体 |
街道办事处 |
受理条件 |
申请人应提供如下材料: 1、海口市医疗救助申报审批服务表; 2、户口本; 3、疾病证明书; 4、社保结算表; 5、低保、五保、优抚证。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含公示7天计5个工作日) |
办理部门 |
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协办:社会事务办) |
办理地点 |
新埠岛中坡村28号银河酒楼旁 |
联系电话 |
66222321 |
权力运行流程图和岗位说明 |
见附件19.1;附件19.2; |
服务表格 |
《海口市医疗救助申报审批服务表》见附19.3 |
范例 |
见附件19.4 |
常见问题解答 |
专家解答 |
监督电话 |
区效能办65380510;区政务中心65391063;街道办事处66222321。 |
在线办理链接 |
略 |
进驻中心情况 |
实地进驻 ■ 联网进驻□ 未进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