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817938-3/2022-00678 分类: 行政审批   
发布机构: 美兰区新埠街道办事处 发文日期: 2015年01月01日
名  称: 农村五保供养审批(初审)
文  号: 主 题 词:


农村五保供养审批(初审)

附件20.1

农村五保供养审批服务流程图

(权力运行流程图)





不予受理或一次告知缺少资料











经办人入户调查







公示7





领导审核

















附件20.2

事项编码

46010800MZ-FW-0020-XB0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    公共服务 ■

事项名称

农村五保供养审批初审

行使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办理主体

街道办事处

受理条件

申请人应提供如下材料:

1、海口市农村五保供养申报审批服务;

2、户口簿;

3、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说明;

4、无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人证明。

收费依据和标准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含公示7天计5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

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协办:社会事务办)

办理地点

新埠岛中坡村28号银河酒楼旁

联系电话

66222321

权力运行流程图和岗位说明

见附件20.1;附件20.2

服务表格

《海口市农村五保供养申报审批服务》见附20.3

范例

见附件20.4

常见问题解答

专家解答

监督电话

区效能办65380510;区政务中心65391063;街道办事处66222321

在线办理链接

进驻中心情况

实地进驻 ■ 联网进驻□ 未进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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