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0.1
农村五保供养审批服务流程图
(权力运行流程图)
不予受理或一次告知缺少资料
经办人入户调查
公示7天
领导审核
附件20.2
事项编码 |
46010800MZ-FW-0020-XB0 |
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 公共服务 ■ |
事项名称 |
农村五保供养审批(初审) |
行使依据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
办理主体 |
街道办事处 |
受理条件 |
申请人应提供如下材料: 1、海口市农村五保供养申报审批服务; 2、户口簿; 3、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说明; 4、无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人证明。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含公示7天计5个工作日) |
办理部门 |
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协办:社会事务办) |
办理地点 |
新埠岛中坡村28号银河酒楼旁 |
联系电话 |
66222321 |
权力运行流程图和岗位说明 |
见附件20.1;附件20.2; |
服务表格 |
《海口市农村五保供养申报审批服务》见附20.3 |
范例 |
见附件20.4 |
常见问题解答 |
专家解答 |
监督电话 |
区效能办65380510;区政务中心65391063;街道办事处66222321。 |
在线办理链接 |
略 |
进驻中心情况 |
实地进驻 ■ 联网进驻□ 未进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