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4.1
“三属”人员抚恤金审批服务流程图
(权力运行流程图)
不予受理或一次告知缺少资料
附件14.2
事项编码 |
46010800MZ-FW-0014-XB0 |
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 公共服务 ■ |
事项名称 |
“三属”人员抚恤金(初审) |
行使依据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第十一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2、《烈士褒扬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烈士褒扬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烈士褒扬工作。 |
办理主体 |
街道办事处 |
受理条件 |
申请人应提供如下材料: 1、海口市“三属”人员抚恤金申报审批服务表; 2、户口本; 3、烈士证明书或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或病故军人证明书; 4、三属人员关系证明。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即办件) |
办理部门 |
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协办:社会事务办) |
办理地点 |
新埠岛中坡村28号银河酒楼旁 |
联系电话 |
66222321 |
权力运行流程图和岗位说明 |
见附件14.1;附件14.2; |
服务表格 |
《海口市“三属”人员抚恤金申报审批服务表》见附件14.3 |
范例 |
见附件14.4 |
常见问题解答 |
专家解答 |
监督电话 |
区效能办65380510;区政务中心65391063;街道办事处66222321。 |
在线办理链接 |
略 |
进驻中心情况 |
实地进驻 ■ 联网进驻□ 未进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