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817938-3/2022-00509 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美兰区新埠街道办事处 发文日期: 2020年03月30日
名  称: 海口市公务用车使用及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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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公务用车使用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切实转变领导干部作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和

《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以及《海口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海口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履行职责和开展公务活动需配备的小轿车、越野车、商务车、面包车等一般公务用车及特殊公务用车。涉外活动用车按外事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公务用车配备

第四条 坚持使用国产自主品牌汽车的原则新配备的公务用车一律选用国产自主品牌禁止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违规购置、装配的车辆由纪检监察部门、财政部门收缴、拍卖, 超标车辆原核定车编一并核消。

第五条 严格执“先审批后采购制度按照政府采购


 

 

规定,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购置程序,未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报批手续不全或应实行而未实行政府采购擅自购买的公务用车,公安交警部门不得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及上牌手续。

第三章 公务用车使用

第六条 推行公务用车公开透明监管机制。除执法、执纪、执勤等相关车辆外一般公务用车车牌号须通过椰城纠风网对外进行公布,接受社会对公务用车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七条 严格实行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每半年在单位内部进行公开。

第八条 严禁领导干部固定使用特殊用途公务用车。经批准作为特殊用途的公务用车必须严格按批准范围使用,严禁作为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的相对固定用车。

第九条 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 确有特殊原因需使用公务用车的须经单位主管车辆的领导批准后使用。

第十条 严禁公务用车违规使用军警牌照党政机关车辆不准违规使用军车(含武警、消防)牌照。如查实违规使用的, 由纪检监察机关对车辆先予以存,再依法调查处置并通报全市。

第十一条 严禁违反交通和道路管理法规领导干部使用公


 

 

务用车时应自觉遵守交通和道路管理法规自觉接受监督与检查,不得阻碍公安交警、交通、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 不得为违规司机开脱说情拒绝处罚驾驶公务用车时违反交通和道路管理法规所受到的罚处罚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损失,由肇事者个人负责,严禁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第四章 公务用车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严控公务用车购置费及运行费用。严格控制定编车辆购置经费规模,在预算中设立车辆购置专项经费,对单位申请动用自有资金等购车行为,除特殊用途的公务用车外,一律不予批准。压缩经费开支,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按定额纳入部门预算统一安排管理。

第十三条 严禁私车私用公养私费公报任何单位不准以任何理由承担私家车保险维修等应由个人负责的费用杜绝公、私混淆不清的问题严禁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领导干部个人学习驾驶技术和驾驶证照年检等费用。

第五章 违规责任及处理

第十四条 加大监管力度。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车辆管理规章制度。交警、交通、城管执法等职能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公务用车行驶和停放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出现下列行为的,将追究使用人员、分管领导和主要领


 

 

导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违规购置超编制、超标准公务用车的;

(二违规借用、占用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车辆或接受企业捐赠车辆的;

(三)违规出租、出借或者利用公务用车营运获利的;

(四未经审批擅自置换、出售、报损、报废和无偿调拨公务用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规对公务用车进行豪华装饰或增加高档配置的,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的;

(六)领导干部工作调动违规随带车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 本规定由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纪监察机关、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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