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817938-3/2022-00508 分类: 部门文件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美兰区新埠街道办事处 发文日期: 2017年09月09日
名  称: 海口市美兰区定向化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美兰区定向化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参加车改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的定向化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切实有效保障好公务出行,根据《海口市美兰区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海口市定向化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公务用车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向化公务用车,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单位按规定保留的机要通信用车、应急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调研用车、实物保障用车以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单位范围为全区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

  第二章车辆使用范围

  第四条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机关与外单位之间收发机要文件及文件交换工作的车辆。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 普通公文的交换、传递。

  . 特殊机要密码、电报的传输、运送。

  . 其他机要通信工作需要。

  第五条应急用车是指用于执行情况紧急或保密要求高、时限性强等紧急公务事项用车。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承担应急任务,实施职责范围内的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紧急事项等。

  第六条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侦查、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主要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保障。

  第七条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搭载了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专用车辆。如防暴车、囚车、清障车、现场勘察车、气象监测、地震监测、无线电监测、垃圾清运车、路灯修理车、森林防火灭火车、运水车、消防车、救护车、避震车、抢险车等。

  第八条实物保障用车是指符合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工作岗位,经市公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继续保留使用的工作用车。主要用于未享受公务交通补贴,选择实物保障用车人员的公务出行。

  第九条调研用车是指用于区党委、区人大、区政府机关调研、视察、督察、巡查、抢险救灾、信访维稳、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用车。

  第十条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于重要公务、下基层调研、跨区域出差,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区委、区人大、区政府重要会议以及中央部委和外省市区单位来美兰考察、调研、督察和公务接待等活动,可以从机要通信、应急等相关公务车辆中调剂使用,切实做到规范合理使用。

  第三章车辆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各单位定向化公务用车,除实行在平台化、信息化、标识化集中监督管理外,由各单位自行具体管理和调度使用。

  (一)严格履行车辆使用审批手续。公务出行除实物保障用车外,其他公务用车的使用,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各单位车辆管理部门统一调度安排。如遇紧急情况,可经单位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先派车,后补办手续。

  (二)严格定向化公务用车台账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公务用车一车一档的编制管理和单车核算公示制度,严格执行政府集中统一的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

  (三)定向化公务用车各单位实行定点停放管理。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和特殊工作需要用车外,其他车辆须停驶封存。各单位定向化公务用车停放点须报告区公务用车平台备案监督。区公务用车平台集中调度的定向化公务用车停放在区机关大院停车场。

  第十二条定向化公务用车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按照公务用车申请有关规定执行,从严控制应急车使用,对超出车辆使用范围的不得申请。

  (二)严格按照申请事由使用车辆,禁止擅自改变公车用途,严禁公车私用。

  (三)严格按照申请人员乘坐车辆,禁止非申请或其他无关人员搭乘公务车,对随意搭载无关人员的,将追究申请人的责任。

  (四)严格按照申请的行车路线行驶,不得擅自中途改变目的地或以任何借口绕道;对违反上述规定,车辆驾驶员可拒绝为其改变行驶路线。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定向化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落实车辆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驾驶员交通法规的教育管理和业务学习,增强安全意识,确保车辆技术性能状况良好,提高车辆保障效率,严格公车私用。

  第十四条各单位公务出行要坚持节约环保、便捷高效,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落实“六个不得”: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行执勤、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五条各单位在绕城高速公路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区域内(含我区九个街道、灵山镇、市政府办公区)的公务出行,以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费用作为出行保障,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定向化公务用车要严格按规定使用。超出此区域范围(如从区机关单位、街道到大致坡镇、三江镇、演丰镇)的公务出行,可依据海口市《差旅费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各单位每年一月份向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公务用车安全管理使用情况,向区财政报送上一年度公务用车运行费用情况。

  第十七条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定向化保障车辆配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四章用车平台管理

  第十八条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建立和管理区公务用车平台,并负责与省市公务用车平台对接。鉴于司法、纪委(监察)执法执勤部门的工作特殊性,对这2个部门的执法执勤用车由各部门建立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平台予以管理,并负责与区公务用车平台对接。区公务用车平台增加社会租赁、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保障公车改革后公务出行需求。

  第十九条区公务用车平台建成前,对按规定纳入平台集中管理的调研车、另保留的机要通信用车、应急公务用车,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实行统一调度使用。

  第二十条各单位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其他定向化公务用车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实行统一喷涂管理标识,统一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统一公布区纪委监督电话0898-65374652,实现有效监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区公务用车平台申请用车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区车改办(设在区发改委)、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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